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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法事实及处罚5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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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5 10:5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辽宁省司法厅对周某某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实施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违法违规事实】


辽宁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2011年9月25日金某林醉酒后驾驶辽BXXMXX号马自达牌轿车,沿2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1国道1802公里处时,由于醉酒意识模糊一不小心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机动车道,与对方赵某雯驾驶的辽BDYXXX号“时代”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造成金某林等二人当场死亡,为了解决民事争议,2012年12月2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金某铉、李某玉诉被告李某、孙某君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一案的相关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周某某是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需要司法鉴定人本人到现场提取检材,但周某某只是到停车场提取了与鉴定有关的信息资料,本人没有亲自到事故现场提取检材,周某某理解停车场就是现场。鉴定时同时依据另一名司法鉴定人李某某提取的检材进行鉴定,并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工鉴字[2013]第JXXX号)。辽宁省司法厅认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省司法厅于2015 年12月7日给予周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司法厅对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超出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违法违规事实】


辽宁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为解决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2012年10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对2004年3月26日辽宁XX贸易有限公司和辽宁XXXX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王某”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涉案《房产情况说明》和《说明》两个材料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受理委托后,由于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不具备气相色谱,故委托广东省汕头市粤东刑事科学技术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气相色谱检验,但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未与广东省汕头市粤东刑事科学技术中心签订任何租用或仪器、设备共享协议。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依据检验结果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2012]辽德司文检字第XXX号)。辽宁省司法厅认为,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在超出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鉴定,该鉴定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省司法厅于2015 年9月17日给予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司法厅对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周某某、刘某某超范围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违法违规事实】


广东省司法厅在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时查明:2016年5月23日,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下称洋盛所)受理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的委托,对委托鉴定事项为“依据图像处理清晰分辨二轮摩托车前后座人”进行鉴定。洋盛所指派本所司法鉴定人周某某和刘某某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为:“依据以上图片处理及对比分析,送检声像资料中的肇事两轮摩托车上,着深天蓝色外衣者在摩托车前座,着品蓝色外衣者在摩托车后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6]痕鉴第XXX号)。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广洋司[2016]痕鉴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委托鉴定事项和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均含有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内容。但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登记的业务范围及鉴定人周某某、刘某某登记的执业类别均为痕迹司法鉴定(限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因此,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存在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形,司法鉴定人周某某、刘某某存在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一)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于2017年3月7日给予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于2017年3月7日给予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周某某、刘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上海市司法局对上海裕隆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江某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违法违规事实】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经查明,江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上海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A所)提出离职申请,2014年12月31日,A所同意其离职,2015年1月6日,江某与A所有关人员办理鉴定案卷移交等手续。2015年1月12日,江某被上海某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B所)正式任命为机构负责人。2015年2月16日,江某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并于2015年2月25日连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材料一并交付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申请办理执业机构变更手续。2015年2月26日,江某和黄某在某路某室以A所名义接受当事人杨某某委托,对“杨某是否为杨某某、刁某某亲生儿子”作法医物证鉴定。当天,黄某与杨某某签订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并向当事人收取了3300元鉴定费;随后,江某分别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刁某某和杨某采集血样和照相,并于2015年3月5日以A所鉴定人的名义出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整个鉴定过程还存在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鉴定意见书的落款处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私自预留鉴定机构印章,私自在其他单位进行检测(拒绝陈述单位名称)等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上海市司法局于2015年7月14日给予鉴定人江某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司法局对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违法违规事实】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经查明,2013年7月4日,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受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分别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XX游戏软件1.0版源代码与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SVN服务器中提取的XX游戏软件最新版源代码的同一性”、“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XX游戏软件1.0版源代码中TTC文件中的源代码是否为开源性”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XX游戏软件1.0版源代码的技术秘密属性”进行鉴定。该所有关鉴定人运用计算机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相关专业技术,经过对委托方所提供材料的比对分析和向有关部门查新后,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16日和22日出具了沪东方IT司鉴《关于游戏软件源代码同一性的鉴定》、沪东方IT司鉴《关于TTC源代码的鉴定》和沪东方IT司鉴《关于XX源代码信息秘密性的鉴定》。其中“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XX游戏软件1.0版源代码的技术秘密属性”鉴定事项应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界定的范围,已超出了计算机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





【处罚决定】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海市司法局于2014年1月17日给予鉴定机构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的行政处罚。





总结: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反规定的类型比较多,以上5个案例,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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