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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院裁判规则集锦-李章虎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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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3 13:35: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规则一:
    认定“同一种商品”,除了需要对商品名称进行比较外,还应当对涉案商品和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商品进行比较。名称相同但指不同事物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未列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不属于“同一种商品”

  • 规则二:刑法意义上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在对“相同的商标”进行比对时,应当执行相对于民事商标侵权中“隔离观察方法”更高的判断标准

  • 规则三: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同时叠加自己的注册商标,但权利人注册商标明显突出、位置显著,或者在权利人商标上添加、改变相应内容,但与权利人商标在整体视觉上无明显差异,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应认定为“相同的商标”

  • 规则四:购买零部件进行组装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对旧货翻新后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原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规则五:非法制造、回收印有注册商标的瓶子、包装物,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瓶子、包装物是否独立注册商标和是否灌装、装载商品进行定罪处罚。瓶子、包装物未独立注册商标,非法制造、回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已进行灌装、装载的,同时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瓶子、包装物已独立注册商标,非法制造、回收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已进行灌装、装载的,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情形定罪处罚

  • 规则六: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一般应当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对于“完整商标图样”,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行业规范和交易惯例等进行认定

  • 规则七:对于涉案作品种类众多、数量巨大且权利人分散,逐一查证确实存在困难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非法复制发行,且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规则八: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除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还可以综合销售商品质量和价格、货物来源和销售途径、交付凭证和发票手续、行为主体特点以及应急表现等进行评判。对于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充分听取其辩解意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明知的,不应认定“明知”

  • 规则九: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或者分别定罪后实行数罪并罚

  • 规则十:涉案商品虽然系伪劣产品,但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以假卖假的,依法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情节严重或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分别按照相应的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 规则十一: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应当尽可能查明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销售价格。没有标价或者标价明显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产品价格浮动较大且销售商品数量无法查清的,可以抽样选取一定比例的高价和低价销售商品,按照其平均值认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 规则十二:涉案侵权、盗版产品数量巨大,难以逐一查实的,可以采用抽样取证法予以认定,将抽样获得的证据用以证明待证的“全部”事实。在抽样取证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样本的代表性、程序的规范性和方法的科学性

  • 规则十三:在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中,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卖假的,销售金额按照侵权产品价值认定

  • 规则十四: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辩称,涉案网络销售金额中含有刷单数额,但未能提供证据线索或者相关材料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 规则十五:离职员工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 规则十六: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包含不为公众知悉的深度信息。员工离职后非法使用原单位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导致原单位业务流失的,可以按照商业秘密权利人利润减少、侵权人获利等认定损失数额

  • 规则十七:使用他人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技术信息,如果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形成替代关系的,可将权利人产品销量减少的损失认定为犯罪金额;损失无法查明或无法认定存在直接替代关系的,可根据侵权人获利计算犯罪金额

  • 规则十八:披露商业秘密尚未使用或者虽非法使用后尚未生产出成品、虽然生产出成品但尚未销售的,按照商业秘密自身价值认定损失。披露行为致商业秘密完全为公众所知悉的,可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认定犯罪数额;如尚未完全失密的,可综合评估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认定犯罪数额

  • 规则十九: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确定宣告刑的同时,依法适用禁止令或者从业禁止

  • 规则二十:被害人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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