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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分析 | “青花椒”商标权人维权是否属于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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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6 18:1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用了“青花椒”就要赔钱?四川数十家餐馆因使用“青花椒”三个字,被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起诉索赔。是否为滥用权利成了热议案件以下是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章虎律师的采访内容
李章虎律师首先我要表明商标的保护范围权利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得滥用其权利。为了让大家更清晰的理解商标权保护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边界我从三个角度分析“青花椒”商标案
1、从法律保护角度看“青花椒”在43类餐饮类核准注册后,曾多次被其他主体申请宣告无效,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所以虽然“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已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中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比如“苹果”商标使用在水果上,肯定是通用名称,但使用在电脑商品上,它就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结合本案青花椒商标注册使用在餐饮类是依法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
2、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看,应当区分涉嫌侵权的主体在具体情形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方式。如果商事主体是将“青花椒”作为一种菜品的烹饪原料,体现菜品的特色风味,并没有“青花椒”作为商业标识中的主要显著部分,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的情况(《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比如“重庆青花椒鱼”、“青花椒鱼火锅”的用法,只是加工方式、原料和口味的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就不存在侵权,是正常合理使用。
3、关于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是否有问题,我认为也要具体区别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
综上网络上热议事件还是要清晰的辨明是非客观的看待问题因为有时我们是 涉嫌侵权方但可能自己申请的商标被侵权时又成为了寻求保护的权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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