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青花椒”就要赔钱?四川数十家餐馆因使用“青花椒”三个字,被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起诉索赔。是否为滥用权利?成了热议案件,以下是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章虎律师的采访内容。 李章虎律师:首先我要表明,商标的保护范围权利是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得滥用其权利。为了让大家更清晰的理解:商标权保护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边界,我从三个角度分析“青花椒”商标案: 1、从法律保护角度看,“青花椒”在43类餐饮类核准注册后,曾多次被其他主体申请宣告无效,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所以,虽然“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已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中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比如:“苹果”商标使用在水果上,肯定是通用名称,但使用在电脑商品上,它就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结合本案 “青花椒”商标注册使用在餐饮类是依法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 2、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看,应当区分涉嫌侵权的主体在具体情形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方式。如果商事主体是将“青花椒”作为一种菜品的烹饪原料,体现菜品的特色风味,并没有将“青花椒”作为商业标识中的主要显著部分,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的情况(《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比如“重庆青花椒鱼”、“青花椒鱼火锅”的用法,只是加工方式、原料和口味的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就不存在侵权,是正常合理使用。 3、关于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是否有问题,我认为也要具体区别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 综上,网络上热议事件,还是要清晰的辨明是非,客观的看待问题。因为有时我们是 涉嫌侵权方;但可能自己申请的商标被侵权时,又成为了寻求保护的权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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