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贝雷公司在第18类行李箱、旅行袋、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G732879号图形商标(彩色格子)及G987322号图形商标(黑白格子)。G732879号、G987322号注册商标经过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案外人利丰(贸易)有限公司与中轻公司约定利丰公司作为买方Productos雅芳厄瓜多尔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中轻公司购买7,000套SET DE MALETAS CUADROS(以下简称涉案侵权产品)。此后,中轻公司委托案外人平湖市惠钱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钱公司)下单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并明确了产品的款式、规格、图案及验货标准。中轻公司后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厄瓜多尔该批涉案侵权产品,被上海海关查扣。勃贝雷公司认为,中轻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轻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被告中轻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外观与原告涉案商标不近似;被告仅为外贸代理商,并非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且被告提供代理服务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