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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发明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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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8 16:5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瑞安·阿博特,医学博士、法律博士、东方传统医学硕士、英国萨里大学法律与健康科学教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兼职助理教授
2019年8月,我们团队(见下文)宣布两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国际专利的国际专利申请。也就是说,发明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且我们认为根据传统定义,无自然人符合发明人的条件。申请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人工智能所有人为专利申请人及获发专利的准拥有人。欧洲专利局(欧专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已对这两项申请进行评估。这两个部门都认为,申请公布之前已最大限度达到可专利性要求。还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了申请——该条约为在超过150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提供便利。目前审查这两项申请的专利局越来越多。
2019年,人工智能发明人项目团队提交的专利申请将DABUS(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的“创造力机器”)列为发明人。这件事值得关注,因为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只承认人类有发明人身份。他们的目的何在?挑战发明人身份的现有标准。(图片:PhonlamaiPhoto / iStock / Getty Images Plus)进展情况
有人声称至少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曾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成功申请专利,但从未有人在此类专利申请中公开披露人工智能的作用。专利局一般不会质疑自行申报的发明人身份;一些最早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申请专利的人称,律师建议他们将自己列为发明人。
针对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应当制定适当政策。
几乎找不到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法律。大多数司法管辖区 的要求是专利申请须公开披露一名自然人身份的发明人。这一要求旨在保护和承认人类发明人的权利。然而,发明者并不一定拥有自己的专利;事实上,大多数专利为企业所拥有。所有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的方式或借助法律以其他方式从个人名下转移到企业名下。例如,在很多司法管辖区,如果发明属于受雇范围内的工作成果,所有权自动归于雇主。即使发明人不拥有专利,但法律要求列出一名自然人为发明人,也能确保人们的工作得到应有认可。然而,制定这些法律时并未考虑未来机器从事发明创造的可能性。
版权法涉及人工智能的最新进展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和版权法的讨论越来越多。1988年,英国在各国中首开先例,为人工智能或“计算机生成”作品提供明确版权保护。在作品符合版权保护的所有其他条件但无自然人具备作者资格的情况下,该作品的“制作者”被视为作者。
美国版权局的做法相反。至少早在1973年,美国版权局就已推行“人类著作权政策”,禁止对非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这样一来,人们看到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比如一首歌或一件艺术作品具有商业价值时很容易受到诱惑,想要将著作权据为己有——人工智能不会抗议。

在知识产权以及很多其他法律领域,人工智能替代人类的现象会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
印度尼西亚一只名叫鸣人的黑冠猕猴拍了一些照片,这起“猴子自拍”事件让人类著作权政策开始受到公众关注。善待动物组织(PETA)代表鸣人提起诉讼,认为鸣人应该拥有这些照片的版权。然而该案件被驳回,因为美国国会并不认可动物有权根据版权法提出起诉。因此,法庭上从未出现对人类著作权要求的质疑。
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为何需要专利保护
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应该得到专利保护,因为这样可以激励创新。拥有专利的前景不会直接激励人工智能,但一些开发、拥有和使用人工智能的人会受到鼓励。因此,允许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拥有专利会促进创造性人工智能的发展,最终将为社会带来更多创新。
此外,专利有利于信息披露,能促进有社会价值的产品走向商业化。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专利与其他专利一样可以实现这些目标。相反,不允许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得到保护,则意味着未来即使解决某些问题时人工智能比人类更有效,企业也不能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也会诱使人们对专利局耍花招,在专利申请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时对此不作声明。
除了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提供保护之外,人工智能起到发明作用时应被列为发明人,因为这样可以保护人类发明人的权利。允许人类被列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人不会对人工智能有欠公正,因为获得认可对人工智能并无意义,但将并非人类完成的工作归功于人则会降低人类发明的价值。这样做的话,仅仅要求人工智能解决问题与合法发明新事物,这两种工作的价值会被混为一谈。
当然,人工智能不会拥有专利。我们从未如此建议,据我所知也无人真心支持这件事。人工智能系统既无法律权利也无精神权利,因而亦无拥有财产的能力。而且,修改法律允许人工智能所有权,这样做成本高昂,并无明显益处。然而遗憾的是,对人工智能发明人项目的许多反对意见集中于人工智能的所有权。
再次强调,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并不是向机器提供权利,而是为了保护传统人类发明人的精神权利和专利制度的完整性。如前所述,专利发明人往往并非专利所有人。我们还认为,根据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则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其他领域的规则,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应该拥有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所有专利。
自然人、人工智能和发明人身份
有人提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任何作品,都有某个自然人具备发明人的资格。这个论点没有说服力。如果指示人工智能解决问题的人以需要创造性技能的方式阐述或构建一个问题,那么此人具备发明人资格,若是问题显而易见或已为人熟知则无发明人资格。
同样,程序员或人工智能开发人员如果设计人工智能来解决特定问题,或者被要求有技巧地选择培训内容或输入数据,可能具备发明人资格。但是程序员或许并非发明人,仅仅在人工智能解决问题的整体能力上有所贡献,并不了解运用人工智能解决的具体问题及其最终成果。当人工智能开发时间长、涉及程序员人数众多又分散各地时,其中关联甚至更加微不足道。
最后,认识到人工智能输出成果实用性的人也具备发明人资格,在人工智能提出许多选项,必须由人类使用创造性技能选择最佳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但如果人工智能输出成果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无须更多人类工作,此类情况不宜适用发明人资格。
创造力机器DABUS(介绍见上文)已生成两项发明,均已申请专利:以分形几何为基础的塑料食物容器;紧急情况报警的闪光灯(名为“神经火焰”)。(图片:由Stephen Thaler博士提供)需要制定适当政策应对知识产权挑战
针对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应当制定适当政策。从经济角度来看,创造性人工智能如今在创新中所占比例相对而言或许不值一提。但人工智能进步飞快,其速度非人类科研人员所能及。即使在中短期内,这也意味着创造性人工智能可能在研发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一旦成真,缺乏明确规则,不知道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是否可以得到保护,哪些人或物应被列为发明人,以及谁拥有这些发明和相关专利,这些问题会很麻烦。
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并不是向机器提供权利,而是为了保护传统人类发明人的精神权利和专利制度的完整性。
创造性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其他领域提出全新挑战,例如用于评估创造性这一发明专利性关键指标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标准。详情请参见《一切显而易见》(Everything Is Obvious, Ryan Abbott,66 UCLA l. rev. 2,23-28 (2019))一书。检验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普通研究人员根据现有相关信息是否能够判断专利申请的显而易见性,如果答案肯定,申请将被拒绝。人工智能让普通工人的能力日益增强,他们会更成熟,掌握更多知识。相应地,技术人员的这种进步应当带来专利性标准的提高,正如在欧洲,科研工作由团队完成已为常态,因而单个技术人员的概念扩展为多个技术人员。
未来当人工智能从人类研究工作自动化过渡到发明创造活动大规模自动化时,创造性人工智能甚至可能代表技术人员。与今天的技术人员相比,具有常规自动化科研能力的人工智能判断为显而易见的情况会更多。然而,对于人工智能而言何为显而易见,这一点我们很难有明确的认识和推断。可能需要改变对创造性的检验,侧重于经济因素而非认知因素,如盼望已久尚未解决的需求、同时发明、专业怀疑等等。甚至可能需要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复制专利申请客体的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来的机器智能不受明显限制的话,终有一天对于超级人工智能而言一切都显而易见。
在知识产权以及很多其他法律领域,人工智能替代人类的现象会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在即将出版的新书《有理性的机器人:人工智能与法律》(2020年中,剑桥大学出版社)中,我更广泛地探讨人工智能以类人的方式行事将对规范人类行为的现行法律标准提出的挑战。我认为,人工智能法律中立性的原则有助于增进人类福祉,即法律不区别对待从事相同活动的人类和人工智能。
除我之外,人工智能发明人项目团队成员还有Williams Powell事务所的罗伯特·杰汉,Dennemeyer事务所的马尔特·克尔纳,Flashpoint IP事务所的鲁文·穆阿利姆,Fuchs IP事务所的马库斯·里克和冠群事务所的吴珮琪。这些专利申请的人工智能发明者DABUS为斯蒂芬·塞勒博士开发。
征求意见: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产权组织:
产权组织正在设法通过开放进程拟订一份关于人工智能影响知识产权政策的问题清单,可能作为今后结构化讨论的基础。 请成员国和所有其他有关各方就议题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对知识产权制度任何受到人工智能影响的方面提出意见。
美国专利商标局
2019年末,美国专利商标局也宣布向公众征求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专利和版权保护方面的意见,供这些领域参考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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