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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影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2015年上海市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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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11-28 18:0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裁判日期
2014
作者
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

        
【相关法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0日,Autodesk Flame(以下简称Flame)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欧特克公司向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投诉上海影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Flame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计算机内复制安装使用Flame软件。2014年1月14日,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发现被申请人2台工作使用的计算机内复制安装了Flame软件,且正在使用中。
   
        经申请人确认,该Flame软件每套货值(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20万元。201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与欧特克公司的指定代理商北京强氧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出资人民币120万元购买1套正版Flame软件以及相关的配套硬件设备,卸载了擅自复制安装使用的1套Flame软件,取得了Flame软件的复制、安装和使用的权利。

        【处理结果】
   
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经调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欧特克公司许可复制Flame软件的行为,违反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被申请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卸载侵权软件,购买正版Flame软件,获得了合法授权,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影响,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处罚情形,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拾贰万元。

        【案件点评】
   
        在当前政府机关实施计算机软件正版化的大环境下,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和措施。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对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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