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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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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 15:0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规范我市大数据应用发展项目管理,促进大数据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和《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方案(2019-2022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线上业态线上服务线上管理发展的意见》及《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经区县及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简称“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推荐,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核批准并给予无偿资助,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大数据应用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大数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项目包括:
(一)大数据智能化相关产业及创新应用发展等项目;
(二)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和运维等项目;
(三)中新(重庆)合作信息通信领域联合创新等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的主要职责:
研究提出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研究提出年度实施的重点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
)初审和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大数据项目;
组织评审市级大数据项目,批复市级大数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编制和下达年度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项目实施计划;
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和检查工作;
组织协调大数据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大数据项目的补助资金拨付、综合验收及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企业或单位大数据项目真实性审查;
(二)初审和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非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大数据项目;
)协助市大数据发展局推进辖区内大数据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负责非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大数据项目的资金拨付、验收及绩效评估,并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法律在我市登记、注册,申请大数据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区县政府。
项目单位应为项目业主单位,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大数据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重点专项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报送大数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报送市大数据发展局,下同),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审计和检查;
(五)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大数据产业相关政策,研究发布大数据产业重点专项公告或通知;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申报及实施时间,以及安排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大数据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
(二)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三)符合国家或重庆市大数据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四)符合重点专项公告或通知对大数据项目的要求;
(五)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六)无逾期未结项目、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大数据智能化技术开发能力、项目建设运营能力,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所需资金落实,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
(八)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项目审批程序,如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申请补贴资金的区县政府投资的项目需提供区县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第九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程序
(一)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文件,按照年度大数据应用发展重点专项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初审,由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发展局。
(二)市大数据发展局对项目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不符合专项要求、不符合补贴资金安排原则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对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符合专项要求、符合补贴资金安排原则,但相关文件不齐备有效、建设条件不落实等不符合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在要求时限内补充相关资料。
(三)市大数据发展局依托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专家咨询评估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项目大数据智能化技术的先进性、方案的可行性;项目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数据汇集应用的水平;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专项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专家咨询评估应坚持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市大数据发展局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认定、统一入库、集中管理”的原则设立专家库(供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参考),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评审专家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若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需重新抽取评审费用由市大数据发展局或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自行承担。
(四)市大数据发展局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咨询评估意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区县的意见,经局党组会审议确定后,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补贴资金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总体目标、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
第十条  大数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补贴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分为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类。
事前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或项目进度分期给予补助支持。
事后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实施进度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分档一次性给予补助支持。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中明确的建设内容。
补贴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市大数据发展局批复的大数据项目列入重庆市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库。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或分次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参照申报程序及时报市大数据发展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补贴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第十八条 大数据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制度。项目单位应在每半年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末向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推进情况报表》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内容的简要说明,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定期转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可视情况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告。
对于大数据项目,调整后不能完成原定总体目标的,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上报市大数据发展局,由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查后将调整方案上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2),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其他项目单位向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大数据发展局或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应充分依托大数据智能化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估制度。项目单位应如实编制提交项目绩效评估报告(见附件3),市数据发展局、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分工和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大数据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在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期或提前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及工作人员,市大数据发展局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大数据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大数据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
(三)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管理、评估、咨询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市大数据发展局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大数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纲)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方案、总投资及资金落实情况等;
3.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
5.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附件:
1.项目批复文件;
2.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附件2
大数据项目验收报告提纲
1.项目完工报告,有关行业验收证明;
2.数据资源分析报告;
3.推广示范情况;
4.财务决算报告;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6.项目审计报告;
7.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附件3
大数据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基本提纲
1.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财政预算支持资金、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情况。
2.制度措施落实和项目监管情况:包括项目按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所要求的时限、内容及设计标准建设完成情况;已完工项目验收情况等。
3.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实现程度及其效果:是指年度市财政预算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实现程度及其效果。
4.项目综合评价:包括项目是否有现实需求、筹资的合规性、投入方式的合理性、投入规模与现实需求、产出和效益的匹配程度、项目实施的可持续性、项目实施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与其他项目的衔接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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