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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 是否侵犯“小郡肝”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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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08:4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答辩状 | 是否侵权“小郡肝”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公司拥有第43类“小郡肝”的中文注册商标权,发现被告在店铺门头使用含有涉案商标的标识,随发起诉讼维权。之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李章虎律师、彭沛菲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本案,在准备了充分证据收集和整理,以及紧扣争议焦点的抗辩意见并提交给法院,原告开庭后撤回了起诉。
现公布提交答辩意见部分内容如下,供学习交流。
一、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权属不稳定,答辩人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局部和整体上都不相同亦不相似。
1、原告的注册商标“小郡肝”2018年10月31日起至今一直处于撤销/无效申请审查程序中,原告的商标“小郡肝”未来的效力如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答辩人经营的串串香门店的名称为“*姐小肝火锅串串香“,店内提供的相关包装上使用的商标,突出使用了文字“*”,答辩人使用的商标的主要部分和突出部分均为“*”,与原告的商标“小郡肝”在局部和整体上都不相同亦不相似。
、郡肝和小郡肝是西南地区的方言,是西南地区串串火锅最为著名的食材,答辩人对于小郡肝的使用方式仅是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是对通用名称的描述性使用,不能起到标志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原告无权限制这种合理、正当的描述性使用,否则构成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市场垄断。
1、答辩人对于小郡肝的使用方式仅是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郡肝和小郡肝作为西南地区串串火锅最为著名的食材,答辩人为了表明自己经营的串串火锅门店的主打菜品是小郡肝,在相关包装上使用了小郡肝这个商品名称,但这种使用方式,对小郡肝三字并未做突出性的宣传,也不能起到可以标志商品来源的作用,答辩人使用的商标突出的为“*”二字,没有单独使用小郡肝三字,且使用小郡肝三字也只是表明主打菜品,答辩人这种使用方式与商标性使用具有明显区别,具有不同的目的和效果,答辩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中不能垄断的内容,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郡肝和小郡肝均为西南地区的方言,是西南地区的最为著名的特色串串香火锅食材。在原告享有小郡肝商标专有权之前,就已经有347家以郡肝或者小郡肝命名的串串香门店。郡肝,学名即为胗,即为禽类帮助进行消化的场所和部位,小郡肝因营养丰富,口感香脆,且符合串串香火锅经营模式(用竹签串上小块的食材),深受串串香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喜爱。在现在的市面上,全国范围内,小郡肝串串香门店已多达4000多家,并且,串串香门店一般都会有小郡肝这个菜品。而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已自认郡肝是一种菜品这个事实原告将郡肝和牛肉并列而论,如果原告否认郡肝是一个菜品,那原告就是否认牛肉是一种菜品。答辩人对小郡肝三个字的使用是描述性的、商品名称意义上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原告无权限制这种合理、正当的描述性使用,否则构成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市场垄断。
、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都较低,原告与其商标之间的指代关系不强。
1、小郡肝作是西南地区的最为著名的特色串串香火锅食材,为消费者所知悉,原告将“小郡肝”作为商标,商标的固有显著性非常低,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亦不能证明原告就其在宣传、经营中与“小郡肝”商标建立了稳定唯一的指代关系,商标的使用显著性也非常低,消费者不能通过小郡肝这三个字就联想到原告提供的服务,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识别性,而原告商标的识别性却非常低。
2、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原告的‘小郡肝’商标在串串行业极具名气”,《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为商标和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指代关系,小郡肝作为一种食材,为西南地区的特色美食非常有名,但这并不代表原告的“小郡肝”商标极具名气。原告所举示的网页截图的证据,无论原告是想证明其商标的显著性还是商标的知名度,答辩人都提出以下几点质疑:第一,一点资讯和今日头条都属于自媒体平台,发布和本案相关信息的主体也是营销号,所以不管其中的内容如何,从形式上来看,最多也只能说明原告授权商标使用的被许可人舒雪莉对其开设的小郡肝串串香店进行了一定的宣称,不能证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第二,网页截图证据中所表述的内容因系原告自己发布或委托他人发布,内容夸张失实,不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第三,从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图证据来看,其发布的内容获得评论数极少,并未得到多大的反响,这也恰好说明原告商标所指示的服务知名度低。
、答辩人对菜品名称“小郡肝”的使用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答辩人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提供的服务。
答辩人的经营地址在重庆市江北区,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主要为重庆江北区的消费者。对西南地区的消费者而言,郡肝和小郡肝是一种方言以及是一种食材这些事实是很清楚的,此外,串串行业的小郡肝串串门店非常多,基于这些原因,消费者在选择串串香店消费时是非常敏感的,消费者往往通过串串香门店的名称以及品尝后的味道来判断是否是自己想要消费的门店。答辩人的店名为“*姐小肝火锅串串香“,答辩人经营的门店内所使用的商标突出了“*”二字,使用小郡肝三字也只是用以表明自己提供的主打菜品,并且,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极低,其提供的服务与其商标之间没有形成稳定且唯一的指代关系,所以,答辩人对小郡肝三字的非商标性使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答辩人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提供的服务。
、答辩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万元无法律依据,亦无事实依据。
1、原告主张答辩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但原告未就经济损失进行举证。
2、因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较低,市场价值有限,原告主张*万元经济损失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3、答辩人经营的串串香门店开店不久,目前并未营利,还处于亏损状态,要求答辩人赔偿*万元不合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且证据不足,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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