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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7:4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坛版主发帖提供《甄嬛传》下载链接,网站构成教唆侵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8
作者: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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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判决要点】

智珠网公司经营的涉案ePub电子书区版规中规定有奖励发布资源者的内容,并且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上述给予版主相应的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智珠网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已经构成教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知名作家流潋紫(原名:吴雪岚)授权,取得了小说《后官甄嬛传》 (1-6)6部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够以自已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2012年9月,我公司发现智珠网公司在其经营的Apple粉丝站(网址为http:// iFan. 178. com )ePub电子书区频道专门提供网络用户传电子书箱。智珠网公司招募的上述专区论坛版主及管理员“用手抓痒痒”在上述专区整理并发帖提供涉案作品电子书下载服务。我公司认为,智珠网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通过其招募的论坛版主提供涉案作品电子书下载服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智珠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其网站的涉案作品内容,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61500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被告智珠网公司答辩称:首先,我公司是为了使用户能够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与交流,于2012年开辟了隶属于Apple粉丝站(即iFan.178.com)下的ePub电子书区,我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次,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确实由ePub电子书区的版主“用手抓痒痒”上传,但相关版主的行为不能归属于我公司的行为。因为版主为网站用户自行申请产生,我公司与版主“用手抓痒痒”不存在雇用关系,也不用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因此版主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其上传涉案作品不会通知我公司,也不需要征得我公司的同意。第三,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资源进行逐条审核,我公司也没有版权审核的义务,因此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我公司在2012年12月份收到中文在线公司的律师函后,也立即通知相关版主删除了涉案作品,相关行为已经得到制止。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中文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判决观察】

法院经审理查明,“用手抓痒痒”是epub电子书区的版主,拥有将epub电子书区其他用户所发帖子提升置顶、删除、编辑整理、添加“高亮”设置的权限,并发布有涉及“版规”的帖子。版规规定“发布资源有奖励”“发布多部小说”“加亮加钱”,并且专门针对版主有“本版置顶主题加高亮规则”,而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

针对此事,中文在线公司于2012年12月向智珠网发送律师函。收到该函后,智珠网立即通知版主删除了该贴。此后智珠网将整个epub电子书区关闭进行清理。鉴于此,审理中,中文在线公司放弃了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查明,智珠网公司对版主申请的考核会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期限,相关版主的招募最终由智珠网公司确认完成,智珠网公司会授予版主较高级别的会员权限,用于帖子管理。该公司对版主邮箱等注册信息进行备案,但备案内容不包括版主的身份证信息,该公司也不向版主支付经济报酬。

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图书的署名情况、浙江省作家协会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吴雪岚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确认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作品《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在授权期限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语言、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版主“用手抓痒痒”以论坛发帖的形式非法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部分内容的在线下载服务。而智珠网公司为涉案ePub电子书区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是论坛服务本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版主“用手抓痒痒”将涉案侵权内容发布于帖子的首页,并对涉案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进行了“取消高亮”和编辑等推介行为,其行使了相应的版主权利,而相应的版主权利为智珠网公司经过审查后授予的;另外,智珠网公司经营的涉案ePub电子书区版规中规定有奖励发布资源者的内容,并且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上述给予版主相应的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智珠网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已经构成教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现中文在线公司认可智珠网公司已经关闭了ePub电子书区并撤回了要求智珠网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此不再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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