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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人工智能软件”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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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2 10:52: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判令其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60元。
据称,此案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首次对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回应,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现行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已经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给予充分保护,就不宜再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因此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

李章虎律师解析:从本案的判决可知,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可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具有独创内容,可以受到保护,若被侵权后,仍可以得到赔偿。
但同时,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础规范予以突破,因此人工智能“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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