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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权征文│人工智能版权问题随想( 上篇 ) 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 18-06-25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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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7 18:3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AI版权征文│人工智能版权问题随想( 上篇 )

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


18-06-2512:33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独立研究思考的成果,旨在促进学术交流,不代表作者单位及本公众号的立场和观点。

一、人工智能和版权悄然相遇

人工智能研究最早发端于上个世纪的中叶。是一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及应用系统的技术科学。最早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技术手段,创造出能与人类智能相似方式作出反应的智能机器。并在某些场景下代替人类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

关于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本身的定义,目前尚不尽统一。一般地说,它是一个与人类智能相对应的概念。一种产生于人类智能,与人类智能相近、相似,甚至可能超越人类智能的一种机器智能。

近年来,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类脑计算、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等一系列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语音识别、数据分析、无人驾驶等应用已经深入实际生活的各个领域。人工智能模拟和表现了人类的智慧能力,并以高于人类的工作速度、优于人类的工作精度、胜于人类的工作态度,协助人类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代替人类在危险场合和极端环境下操作等等。从而形成人类智慧的创造力优势与人工智能的操作性优势之间的强强结合。

在这场技术革命中,智能机器在一些单项领域已经展现出超越人类智力水平的优势。例如,阿尔法围棋能够战胜人类顶级围棋高手。还有一些如文字、音乐、美术、动漫等领域已经出现了人工智能自主“创作”“作品”的现象。2017年5月,微软公司设计的智能机器人小冰“创作”完成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正式出版发行。这是一本号称“人类历史上第一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可以想见,不久的将来,智能机器“创作”的小说、诗歌、音乐、美术等“机器作品”都将纷纷成为现实,走进我们的生活。人类已经不知不觉地步入了人工智能时代。

2018年2月25日,在平昌冬奥会闭幕式上,由中国企业设计制造的24台智能机器与24名轮滑演员,在冰面上翩翩起舞,配合高科技投影,为观众奉献了一场视觉盛宴。中国的人工智能发展惊艳世界。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人工智能和版权悄然相遇了。最有代表性的事件,是2017年10月,一个叫索菲亚的智能机器人被授予沙特阿拉伯国籍。具有了公民的身份。既然智能机器可以模仿人类的创作活动。那么,这种创作成果是不是可以像人类的创作成果一样,被视为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作为具有公民身份的智能机器,是否像人类作者一样,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它与版权制度的碰撞与冲突已经逐渐凸显出来。

2018年3月,国家版权局在发布2017年度中国版权十大事件时,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研究人工智能带来的版权问题。由此可见,“人工智能版权”问题已经进入国家版权行政部门的视野。值得我们认真加以关注和思考。

创作是人类独有的智力活动。这种活动至始至终伴随着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但是,直到近代以前,人类的创作活动更多的表现为作者个人欲望的自发释放和灵感的自然表达。创作成果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并不能给创作者带来直接的物质回报。为了从制度上保障、鼓励人们的创作活动,版权制度就在近代应运而生了。1990年我国制定著作权法时,即引入了世界版权法律体系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原则。

本文试从人工智能发展前景和版权制度设计两个层面来探讨人工智能带来的版权问题。

这里要说明的是,本文所使用“人工智能版权”、“智能机器”、“机器作品”、“机器作者”等概念,是作者为了叙述问题的方便而随意取用的。并不是严谨的概念定义。只要读者在阅读时,理解这些概念所指的情形就行了。请不必深究。


二、智能机器能够被视为作者吗

智能机器不能被视为

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上述规定表明,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即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1、从权利主体上看,智能机器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著作权法的保护主题是作者。作者首先是指拥有自主创作能力的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其次是指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即社会学意义上的人。

智能机器的根本属性是供人类使用、支配的“物”。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所以,依据著作权法的定义,智能机器不能拥有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身份。

2、从立法目的上看,智能机器不需要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法的功能是通过保护创作成果鼓励人们的创作活动。这对于作为自然人的作者,激励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智能机器不是人,不具备“人”的主体意识和能力。没有人类衣食住行的生存压力。也没有自主行使权利的欲望和能力。对这些由芯片、线路和代码组成的机器来说,法律保护不会产生任何激励作用。因此客观上没有必要将智能机器视为作者加以保护。

至于上面说到的被授予“公民”身份的智能机器人索菲亚,现阶段我们只能把它视为个案。作为一台智能机器,它既不具备自主创作能力。也没有行使权利的能力。即使你把它视为作者,也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迄今为止,世界上尚没有非人类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案例。

智能机器目前尚不具备

人类作者的创作能力

人工智能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迄今为止,所有智能机器还都是在智能软件驱动下运转。按照人类设定的程序、规则和指令去工作。所完成的“创作物”也都是基于人类事先输入的数据为基础。通过事先设定的算法、模板、程序加工而成。无论“小冰”诗集还是阿尔法的棋谱,都是在人们事先输入给它的资料中进行算法选择的结果。目前尚远不具备人类作者那样独立自主的创作能力。事实上无法被视为作者。

智能机器将来也无法真正具备

人类作者的创作能力

不可否认,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智能机器将拥有越来越强大的“思维能力”。机器智能与人类智能的差别正在逐渐缩小。根据科学家们的预测,随着人工智能和生物科学的融合发展,终将有一天,人类可能会掌握自己大脑的全部结构和机理。破译大脑的全部密码。甚至“克隆”人类大脑。到那时,可能会出现拥有生物大脑的智能机器。其大脑的结构、数据处理、应变能力甚至可以与人脑的神经元相媲美。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高度发达的智能机器,那么,人类和智能机器会是怎样一种关系。世界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这引起了人们的无限遐想和争论。可见,有关“机器作者”的讨论,主要是基于人们对人工智能发展远景的展望。

一些比较激进的人类未来学家认为,科学技术发展远景是无限的。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将来人工智能不仅可以达到,甚至可能超越人类智能。拥有生物大脑的智能机器不仅具有超越人类的智力,甚至具有人类的自主意识和情感。因而能够具备人类独立自主的创作能力。这样的智能机器可以成为人类的成员,也可以与人类并行生存。甚至可以像人类一样自主行使权利。

但大多数科学家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前景还是持比较审慎的态度。他们认为,无论科学技术多么发达,人工智能只能无限接近人类智能,而不可能取代人类智能。因为在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之间,将永远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的天然“屏障”,那就是人类的意识。智能机器可以在某些数学计算、逻辑思维等单项领域超越人类的智能,拥有人类不可企及的智力。但是,它永远不可能真正获得人类的自主意识和能力。

智能机器无法行使

人类作者的权利

人类是以个体自主选择的方式在这个世界上生存和发展。通过漫长的过程进化成今天这个样子。这种生存方式决定了人类智能的发展轨迹。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无法想象智能机器能按照人类的生活方式去生存。重演人类进化的历史。并获得人类独有的行为能力。这就决定了智能机器只能在人的支配下,按照人的意志去从事“创作”活动。即使其创作成果超越了人类,它也无法融入人类社会,拥有行使作者权利的能力。

人工智能既然产生于人类智能,它也将永远受控于人类智能。无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智能机器都很难获得与人类“平起平坐”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看,非人类作者或许永远也无法获得作为权利主体的作者身份。

本文所探讨的范围是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版权作为一种建立在近现代财产权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它只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预期,如果私有制、国家和政治法律制度都消亡以后,版权已经不存在了。那么,现存的社会秩序和规则将不再适用。世界将不再是现在这个世界。

讨论这个遥不可及的远景,虽然已经不是作为当代人的我辈可以胜任的。但有一点大约可以预测。只要地球还没有毁灭。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就还会继续发展。人工智能超越人类智能的情形也可能不幸被预言家们言中。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智能机器将来能够统治人类。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人类仍将是这个世界万能的主宰。

后续作者将围绕“机器作品”能否被视为作品、“机器学习”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授权、通过智能机器对他人作品进行再创作是否需要获得授权三个问题对人工智能版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作者系北京市版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赵红仕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 韩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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