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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具有“可版权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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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7 17:5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企鹅号 - 诺多精灵之力ElForce

随着“小冰”写诗、“AlphaGo”问鼎,人们惊叹于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迅速,随着人工智能在新闻、音乐、美术等领域的应用日渐广泛,其创作的版权归属问题亦逐渐呈现。新的问题出现:人工智能的创作是否享有版权?人工智能的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对版权产生巨大影响?



身处互联网 3.0 时代,面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科学技术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也不断发展,其对于著作权法而言,正在向作品创作环节不断介入,也对现行著作权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正如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目前技术所及的人工智能不同于以往机器对创作行为的介入方式,其是指通过机器学习从数据中发掘和整理出有价值的信息,并以此作为未来内容生成或解决其他问题的基础。其创作活动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由计算机软件设计者或使用者进行数据输入和算法设计;是人工智能进行机器学习和深度学(可自行判断、收集和学习新的数据, 即便没有来自人类的指示或者信息提供); 三是人工智能脱离既定算法预设独立生成内容。 简言之,如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的方式和结果, 是能够独立抓取相关素材并以一定创造性的方式加以重新表达,而不再局限于对信息的抓取和整合。

2016年6月,据 MIT Technology Review 网站报道,Google 人工智能(AI) 研究部门 Google Brain 开发了一个名为 Magenta 的深度学习工具,旨在帮助艺术家创造一种新的艺术。2015 年 6 月,Google 发布一篇技术博客,讲述了人工智能作画是建立在“人工神经网络”算法的基础上,在识别图像后即可作画。同月, 谷歌发布由人工智能机器人 Magenta 创作的钢琴曲,钢琴曲共运用四个音符, 时长约 90 秒。此外,人工智能还涉及对话、围棋等多个领域。2016 年 3 月,日本人工智能独立创作的 4 篇小说参加第三届日经新闻社“星新一奖”比赛,其中部分作品还通过了初审;2017 年 5 月,由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正式对外出版。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对传统版权体系形成巨大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突破了原有的版权客体保护范围,这一新型的版权 客体能否纳入版权法的客体保护范围,具有“可版权性” 值得讨论,另一方面,人 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是谁,权利归属如何认定,也有待商榷。



由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于作者与版权、发明家与专利等带有人身性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传统认识。《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的对象是作为创作主体的人的思想表达。在传统的思想观念上,只有人才能进行创作,人工智能同笔、 相机、传统计算机等一样是人类进行创作所使用的工具。即使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众的思维还是逃不出作品是人这个主体所创作的、作品本身也必须是人思维的反映这一固有模式。所以,现今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问题,实质上就是人工智能的创作主体资格和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两方面的问题。



面对人工智能创造物可版权性问题,世界各国也在积极实施相应的解决措施。美国主要采用两种路径应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一是回避作者身份是否属于人类的问题,倾向于从创作成果客体角度进行判别;二是将人工智能程序进行法律拟制,使其成为作者或者共同作者,从而解决独创性来源问题和权利归属问题。目前,部分英联邦国家已经以法律形式认可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可版权性,包括英国、新西兰和南非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属英国。英国于1988年正式颁布了《版权、设计和专利法》,对计算机创作作品具备可版权性在法律上予以最终确认。 英国版权法承认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尽管在国际上属于一个特例,但是也为其他国家立法提供借鉴。



目前人工智能面临最突出的法律问题是隐私保护、道德伦理、数据跨境传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在著作权保护上,机器创作的作品已经层出不穷,机器人画家、机器人作家、机器人记者完成的作品已经屡见不鲜,但是其署名权的归属问题是之前的法律当中从未触及的,随着科技和法律的发展,有些国家已经开始承认了机器人拥有和人一样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

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出现给现今著作权领域带来了冲击。根据现行著作权法,无论是从创作主体还是从作品的独创性角度分析,人工智能创作作品都难以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其他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以积极应对版权冲击,甚至在立法上确定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可版权性。可以从主体和客体、著作权法“激励”作用及稳定市场的要求等方面在理论上论证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可版权性。有必要在区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基础之上,采用技术性与审美性判断、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标准、价值审查等多视角判断方法,确定其可版权性的判断依据。同时,考虑到法律的滞后性,为应对现有冲击,采取设置邻接权、视为孤儿作品及法律拟制等应对方案。



随着人工智能创作在文学、 艺术创作领域的日益活跃和深入的发展趋势。若不及时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性质以及权利归属必将带来大量著作权争议甚至冲击著作权法体系,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如何认定权利归属以进行保护等问题的思考具有现实意义。

专业人士曾预测,至 2045年,目前的版权法律将被颠覆,未来将是一个新技术、新人类、新法律的时代。能够执行复杂计划和法律推理的计算机系统将出现,并在未来几十年的版权实践领域带来一场变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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