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 重庆九龙坡区三峡机械厂与重庆富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案由:专利权侵权纠纷 生效判决、裁决时间:2016年8月15日 终审案号:(2016)渝民终243号 终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推荐人姓名:张小晓 推荐人工作单位: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外观专利 侵权 专利无效 外观专利保护范围 二、案例内容 重庆九龙坡区三峡机械厂与重庆富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专利权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三峡机械厂是专利名称为“通用发电机消声器(B)”,专利号为ZL201030567130.6的专利权人。三峡机械厂认为被告富秋公司生产销售的消声器构成侵权向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过程中,富秋公司提起专利无效,并请求中止诉讼。一中院裁定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后,一中院参考专利无效决定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三峡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商业合作,原告三峡机械厂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三峡机械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受理费由三峡机械厂负担。二审双方和解,三峡机械厂撤回上诉。
案例评析: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形状与专利图片近似程度达到了80%以上。然而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并非以近似程度超过多少作为标准。本案中,被告通过专利无效的方式,通过对比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异同,从而确定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非常近似,但近似或相同部分属于现有设计,不同部分恰恰是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从而使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参见附件。 结语和建议: 专利诉讼中,专利无效是被告常用的对抗手段,如果无效证据不足以全部无效专利,也需要结合诉讼程序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使得虽然专利有效,但被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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