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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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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5 22:2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09-08 15:04:18 读写算·素质教育论坛2017年17期

朱唱

摘 要 专利的国际保护,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在更广泛的国际范围内协商合作的过程,是对知识产权的青睐和重视。全球经济高速发展,加强专利国际保护是各国亟不可待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介绍专利国际保护规定的背景,其次介绍各个保护的主要规定,接着谈国际专利保护对我国立法、贸易等的影响,最后针对专利保护我国应采取的举措提出建议。本文围绕《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议》展开,我国专利保护上想要获得长足发展,必須积极的在国际环境的变化中做出相应的调整,克服各种障碍。

关键词 专利权 国际保护 影响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7)17-0006-02

一、专利国际保护的背景

(一)《巴黎公约》的产生背景

在有关保护工业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产生之前,各国的经济文化的差异致使法律水平的参差不齐,想要在全球范围内获得相同的保护是基本不可能实现的。所以,专利在其中一个国家公开使用就会致使在另外一个或多个国家丧失其特性,要想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一项专利应用必须同时在所有的国家产生。但是专利本身的特征使得这些问题一时间得不到较为完善的解决,所以,为了迫切改善这一局面,各国都做出让步和承诺,起到了很好的润滑剂作用,双边或多变谈判协商中的问题更加明朗,专利保护更有针对性。于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催生了《巴黎公约》。

(二)《专利合作条约》的诞生

到了20世纪,各国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数量逐年增多,传统专利申请途径越来越不适应需要,许多国家的政府及工业界人士寻求解决传统申请途径局限性的国际专利合作方式。1966年4月,美国在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上提出了缔结条约的建议,之后在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着手制定条约,1967年一致通过。

(三)《TRIPS协议》应运而生

20世纪70年代的全球经济呈现萎靡状态,知识产权作为投资回报的新的经济增长方式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由于之前的专利制度条约满足不了现阶段的发展,专利保护也没有清晰的标准和强有力的机制,于是各国组织在乌拉圭进行了一次洽谈,此次洽谈之后初步达成了新的合作协议,于是《TRIPS协议》应运而生。

二、专利权国际保护的主要规定

(一)《巴黎公约》确立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订以来,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实质性内容。第二部分是巴黎公约的机构设置等内容,第三部分是程序性内容。其调整对象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服务标志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障每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所享受到的保护是同等的。巴黎公约的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但事实上,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并不产生任何跨国效力的工业产权,它是以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二)《专利合作条约》建立申请程序

PCT在专利审核上制定了统一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申请人提出国际保护时可避免因形式不合格为由而被驳回。此外,PCT在申请时间上有了更宽泛的规定,申请人比以往多了8个月或18个月的时间,在许可范围内可自由选择时间和地点。一项发明专利进行PCT申请需要经过五个步骤,首先要进行国际申请,再经国际检索,检索通过进行国际公布,再进入到国际初步审查阶段,最后进入国家阶段。PCT为申请人提供国际检索报告,与申请人自己的检索相比,自然在国际检索报告平台上进行的评估更有信服力。

(三)《TRIPS协议》确立统一标准

“TRIPS”协议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1.版权及相关权;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等。相比较以前的专利保护规定而言,TRIPS协议在某些方面扩大了专利申请授予的范围,基本可以囊括人类所有的发明创造。同时在保护期限范围内做了延长规定,自申请之日起20年。此外,针对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方面,TRIPS协议规定了详细且严格的条件。违法审查制度以及方法专利侵权责任倒置的规定更加充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三、专利权国际保护对我国的影响

(一)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1.第一次修改——向国际标准靠拢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吸取了以往7年的专利实践经验,从国情出发,对专利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延长专利权的期限;重新规定强制许可的条件;以及完善专利审查程序。

2.第二次修改——聚焦国际专利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加入WTO等国际组织的同时,也促进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专利方面规定了“禁止许诺销售权”,是一个新增加的规定:权利的范围扩张,将“即发侵权”纳入规定:删除了国有企业对专利“持有”的规定: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无过错责任规定”。此次我国专利制度的变化,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以来发展的一个特别阶段,对我国国内和国际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对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保护有重大意义。

3.第三次修改——强化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改实在国际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第三次修改更具主动性,推动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合理提升专利审查和授权的标准;取消对外国申请专利的限制、鼓励PCT国际申请;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防范专利恶意诉讼;允许专利平行进口,增设“BoLar例外”条款;完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二)对我国贸易合作的影响

1.正面影响

(1)极大程度上增进了我国拥有专利知识产权的相关商品的进出口

我国通过对专利制度的调整来提高技术的知识产权含量,从而使得产品更具价值和竞争力。通过对专利的保护,为产品的发明者、生产者、使用者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在世界知识产权规定和我国专利法双重的保护下,不断提高产品的开发整合创新,从而提升了产品的价值含量,竞争含量,促进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贸易。endprint

(2)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

我国已经制定了提高知识产权研发的政策,许多产品在核心技术上有利调整和创新,不断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修改对科技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和专利法的修订,激活了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抓住产品核心技术,对产品升级改造,提升产品科技含量,提高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从而带动产品的价值提升,是知识产权研发的长久利益。专利法的修订,保障了产品在一个有序环境中实现公开透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自主产权的开发,从而实现我国产品迈向国际市场。

2.负面影响

(1)跨国公司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壁垒

在专利的应用和实施领域,跨国公司有很大的优势,专利的全球保护无形中会对跨国公司有巨大帮助,极有可能利用其专利技术的优势对其他国家的产品出口制造障碍,以达到垄断性目的。这对我国及其他国家的贸易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 限制了我国全球化进程

发达国家由于科技和经济实力较强,对专利的投入也多,相比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优势,以此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化进程,以使其保持先进性优势。专利本身有很多特性,其本身价值或者创造出来价值也不可估量,所以就可能会存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平等,以此来获得巨额利润。其次,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技术标准相结合,会成为发达国家巧妙利用的潜规则,制定对其有利益的条款亦或限制他国专利条款。这就对我国知识产权全球化进程制造了壁垒。

四、我国应对专利权国际保护的措施

(一)完善专利法例外制度

虽然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四条不视为专利侵权的例外情况,大致包含了较为全面的我国目前科研及生产生活概况,但是仍然有些许欠缺,例如例外情况涵盖面不广,涉及的问题没有前沿性、突出性。具体的规范的含义也不明朗,多处与现行通说,学理解释相对比而言值得推敲,以致于适用方面不够规范准确。所以,我国在细则制定等方面还应做更大的努力。

(二)专利信息普及资源合理优化

我国专利研究现状很是糅杂,出现许多重复研究、重复开发的现象,这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应该加强信息的普及,及时发布更新专利状态,为科研樹立方向标。此外专利信息庞大,建立专利信息库,方便及时查阅参考。

(三)培养优秀专利人才

专利要求专业性综合人才,不仅熟悉法律的制定实施,还需要有理工科背景,不仅要储备丰富知识体系,还需具有科研创新能力。我国急需专利型优质人才,而我国高校目前极少设置系统的专利课程。另外在科研方面、科研组织、企业以及民间人士中有许多精英人才,若政府出台支持鼓励政策,将焕发新鲜的活力。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7).

[2]桑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介[J].世界知识,1985,(4).

[3]张敏.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迂回之路[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9,(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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