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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形势下商标保护中的两法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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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5 22:12: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编者按
  
一段时间以来,“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成为热门话题。2月27日,阿里巴巴集团在2017年度打假工作交流会上向全社会公开倡议“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3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再次在新浪微博发文,向两会代表、委员呼吁“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假货”。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3月10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回应表示赞成。那么,目前我国商标保护中两法衔接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做得更好?围绕这些疑问,本版今日编发相关文章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践中,中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多年来,两者的相互配合和紧密衔接,使这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模式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两法衔接的现状
  首先,衔接有法规基础。
  2000年10月,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0〕88号),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范问题。
  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就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2006年1月13日,为加强公安机关和工商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以及专门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执法衔接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有10多个,其中最新的是2016年6月16日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其次,衔接有具体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004年12月8日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分别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
  此外,2011年1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
  再其次,衔接有平台支撑。
  为了落实两法衔接有关措施,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精神,2001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召开了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工作情况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1月13日制定的《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也规定,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及各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工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应建立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2011年11月14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成员包括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关的各个部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该小组将两法衔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负责管理和运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央信息平台”,有力地推进了商标保护中的两法衔接工作。
  最后,衔接有监督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4号),就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等问题的监督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12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执法衔接过程中,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两法衔接工作的监督。

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利用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有所增加。近年来,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了不少此类案件,暴露出在涉及网络的案件中,两法衔接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移交不畅。近年来,随着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法制教育以及纪律建设工作的持续开展,基层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意识普遍增强,很多地方的个案材料中还会专门论述案件是否应当移交。但与此同时,移交成功的案件增加不是十分明显。
  移交案件门槛高的问题反映在网络侵权案件上比较突出。由于网络售假案件分工越来越精细,手段越来越隐蔽,地域越来越分散,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作为普通的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和取证措施都十分有限,对当事人的震慑力不够。尤其是遇到一些复杂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主动配合,工商(市场监管)机关通常很难深入有效地开展调查,而以普通手段查获的证据,要么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要求,要么情节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造成一些潜在的大案没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二是管辖不明。互联网具有跨地域的特性,相应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也存在跨地域的特性,涉案的人员、商品、服务器等大多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容易导致有关机关因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011年1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比可以发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主要是以经营者住所所在地为主来确定管辖权,而公安机关主要是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为主来确定管辖权,这难免会在两法衔接的过程中带来一些问题。

若干建议
  在目前情况下,要加大对网络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实现信息共享。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在联通、扩容、提速、规范、应用上下功夫,尤其要提高对数据的汇总和分析能力,使有用的信息充分及时地传递到相关部门。
  第二,公安提前介入。相对于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来说,公安机关的网络监管技术设备和人员配置要完备得多,情报导侦技术和手段的运用也日臻成熟。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在享有优势装备的前提下,被动地等待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移送已经基本成熟的案件,应当主动加强与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的配合,对于存在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根据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提供的线索提前介入,以免贻误时机。
  第三,关注逆向移送。很久以来,社会公众过多地关注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话题,却很少关注是否存在公安机关没把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移交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处理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织密补牢打击违法犯罪之网。
  第四,加强信用监管。司法机关应当将办结的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通过相关平台传递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抽查计划的依据,以提高监管效率。
□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高新分局 崔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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