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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重庆欢潮漫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心物裂帛电子商务(宁波)有限公司涉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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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5:1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致:心物裂帛电子商务(宁波)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受重庆欢潮漫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心物裂帛电子商务(宁波)有限公司涉嫌侵犯重庆欢潮漫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潮漫惟公司”)作品著作权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经委托人陈述:
知名漫画艺术家李欢先生于2015年3月1日创作了“中国娘虎娘插画”美术作品,并于2015年8月18日以“中国娘-虎”为名发表在站酷网站上。李欢先生于2017年8月15日经上海市版权局登记取得“中国娘虎娘插画”美术作品登记证书。XX年XX月XX日,李欢先生将“中国娘虎娘插画”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给重庆欢潮漫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娘虎娘插画”创作至今,在站酷、腾讯原创馆、腾讯QQ空间、新浪微博以及视觉中国等多个网络平台发表并传播,深受广大群众喜爱。
经委托人调查:
欢潮漫惟公司发现,心物裂帛电子商务(宁波)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上经营的“裂帛服饰旗舰店”售卖的商品“裂帛2018春新款手绘风印花圆领套头衫蕾丝拼接长袖卫衣女”上的印花图案与欢潮漫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娘虎娘插画”作品实质相似。贵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欢潮漫惟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中国娘虎娘插画”用于服装生产并销售,已经涉嫌侵犯欢潮漫惟公司的著作权。在欢潮漫惟公司工作人员向贵公司经营的店铺“裂帛服饰旗舰店”发起维权投诉后,贵公司仍然继续生产印制有“中国娘虎娘插画”的服装,严重损害了欢潮漫惟公司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欢潮漫惟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贵公司作为知名原创设计服装品牌,理应理解并尊重原创作者付诸于作品的心血,然而贵公司擅自使用与欢潮漫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的行为却并未体现出一个知名原创设计服装品牌的风度。
为此,委托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函告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商品,在裂帛服饰旗舰店连续3日刊载道歉声明;赔偿欢潮漫惟公司经济损失XX万。
如有需要,欢迎来电来函联系!
此致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章虎
2018年7月16日
附:李章虎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902340199       
邮箱:Lizh@allbrightlaw.com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楼11层
执业证号:1500120161035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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