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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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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12:1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自: 社发处  发表人: admin  发布文号: 审核人: 发布时间: 2018-05-28  浏览数:2054
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管,切实强化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市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按照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下称“通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执行,下称“条例”)和《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95号,下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验动物领域开展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法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下称"动管会")是本单位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动物检疫管理的领导机构,"动管会"主任是实验动物安全及检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责,加强对本单位实验动物生物及检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人员严格落实。未取得重庆市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又涉及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由负责科研或产品开发、检测等工作的分管领导作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培训学习,认真开展自查
  各单位"动管会"及相关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条例”和“办法”,就本单位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检疫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和自查:
  1.实验动物设施是否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动物、饲料及用品是否来源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的单位(个人),动物实验是否在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的单位和场地进行,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实验动物资质(继续教育)培训;
  2.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是否出售动物给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是否给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具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及发票(联合使用使用许可证的是否提供协议及加盖鲜章的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实验动物设施中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实验动物设施内环境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等的消毒、灭菌是否符合要求,压力容器操作是否持证上岗;
  5.设施外环境防野鼠、蚊、蝇等措施是否到位;
  6.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等是否严格进行无害化管理、储存及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7.使用动物进行教学的单位,动物是否来源于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的单位或经过相关部门检疫合格,教学动物实验的过程中是否加强生物安全教育;
  8.是否规范外购实验动物的检疫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的动物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等;
  9.是否制定了《突发实验动物事件应急预案》;
  10.是否不定期进行实验动物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等。
  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单位(个人)对查找出的所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责任人及监督人等。
  三、制订整改方案,按时完成整改
  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按"问题清单"分别予以整改落实。管理体系存在问题的,要对管理体系进行整体评估,完善管理体系;设施硬件存在问题的,要安排资金按标准要求整改;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当的,要完善管理软件;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专业知识不够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所有问题整改完成后须形成文字材料备查。
  四、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检查
  市科委将依法对各单位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市科委网站及实验动物信息网公布,并作为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鉴定、产品检定检验以及2018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重要依据。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及纸质材料各一份报送市科委社发处。


  联系人:市科委社发处晏家瑛 史璇
  联系电话:023-67515703
  邮箱:327525226@qq.com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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