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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嘉禾种子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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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10:1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嘉禾种子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53号
       原告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利群,江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禾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北坛街396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玉,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南京农业大学于2000年7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Ⅱ优98”植物新品种权,农业部于2003年5月1日就“Ⅱ优98”授予南京农业大学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00044.6,并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向农业部交纳品种权年费。2002年2月7日南京农业大学作为转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将杂交水稻新品种“Ⅱ优98”转让给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转让费为90万元。2003年10月15日,南京农业大学向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言明杂交水稻新品种“Ⅱ优98”已转让给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受让公司享有该品种的独家生产经营权。
       2007年2-3月期间,经原告举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蜀山区分局对被告在合肥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被告经营的“抗优98”杂交水稻种子32件(其中50公斤装的28件,25公斤装的4件)。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抗优98”杂交水稻种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Ⅱ优98”杂交水稻新品种依法享有的品种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抗优98”杂交水稻种子;判令被告在种子行业的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启示,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080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判令被告收回并销毁由其生产经营的“抗优98”杂交水稻种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四川嘉禾种子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三天内
       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补偿款人民币165000元。
       2、被告四川嘉禾种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原告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四川嘉禾种子有限公司任何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原告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嘉禾种子有限公司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执一份。
       5、本案案件受理费4854元由原告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齐东海
                        审 判 员 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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