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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如何认定销售商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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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8:51: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段时间,到成都市检察院讲座:知识产权的“罪”与“非罪”。讲座后,有检察官提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如何认定销售商品的价值?”。以此回应。
一、引导案例
田龙泉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0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联合执法,在田龙泉、胡智慧的租住地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二十四种14216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66756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田龙泉、胡智慧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待销售额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达4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于涉案侵权商品上未予标价,其实际销售价格亦无法查清,故鉴定机构根据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侵权商品的价值符合法律规定。
   二、商品已经销售的,如何确定非法经营数额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销售的情况下,以其实际销售金额作为定案依据,实际销售金额以交易额计算,对此不会有争议。
三、商品没有销售的,如何确定非法经营数额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情况下,其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计算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1.“以假充真”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一认定原则对于“以假充真”的犯罪是可行的,因为从其犯罪的自然行为来看,消费者一般不会明知是假冒产品而购买,往往是当作被假冒的品牌产品购买的,支付的价格也往往与被假冒的品牌产品的价格相当,所以根据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是科学的。如果商品明码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也还说得过去。
2.“以假卖假”型
对于“以假卖假”型销售行为,情况并非如此。通过销售者销售的场所、方式等因素,消费者一般明知是假名牌,属于知假买假,不会按照正品的价格支付。如在地摊上购买名牌“LV”皮包,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会有很大差距,只有按照假冒的商品本身的价格计算,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按照正品即被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则严重背离了客观实际。
实践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持续的行为,往往既有已经销售的部分,又有尚未销售的部分。对于“以假卖假”型销售行为由于购买者往往是知假买假,因此,报案或者配合司法机关取证的积极性并不高。司法机关对于销售者已经销售的商品金额往往难以查实,能够查实的,往往是其尚未销售的部分。严格地说,对于尚未销售部分根本无法计算“销售金额”。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销售金额”解释为“销售假胃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一般认为,“所得”的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的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已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按照合同或者依照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该种行为不能入罪。否则,将会使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行为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目的在于销售牟利。在此情况下,应当根据非法经营数额,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因为非法经营数额的高低决定了其销售金额的多少,可以反映出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的大小。
为此,在假冒商标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应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而不能以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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