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律师咨询,假冒地理标志商标案件中,对“相同商标”的认定问题。鉴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的企业商标,本身存在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仍然具有商标的属性。对侵犯地理标志案件,平常对此关注不多,研究不够。为此,专门请教了地理标志方面的专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案件保密的需要,我们仅以“新会陈皮”为例。 2008年6月,新会陈皮行业协会申请注册了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图1所示。 图一 新会陈皮证明商标 由此可见,新会陈皮证明商标,包含有图形、文字和字母等组合商标。 在多数案件中,假冒产品往往采用的是文字。如:。争议的商品“陈皮”与注册的证明商标使用范围肯定是同一种商品。但是新会陈皮证明商标(如图1)与争议的商标:尽管文字部分相同,但是缺少图形,缺少字母(拼音),只能构成近似商标。为此,权利人只能通过行政或者是民事诉讼来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但是,如果权利人在申请注册时,同时单独注册有文字的“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无论采取何种字体,争议的 商标与“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这是构成刑事案件的主要条件之一。 为此,建议权利人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时候,应该同时申请注册单纯的文字商标,有利于采用刑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第六条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三、《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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