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65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地理标志案件中“相同商标”的认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2-26 09:17: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有律师咨询,假冒地理标志商标案件中,对“相同商标”的认定问题。鉴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的企业商标,本身存在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仍然具有商标的属性。对侵犯地理标志案件,平常对此关注不多,研究不够。为此,专门请教了地理标志方面的专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案件保密的需要,我们仅以“新会陈皮”为例。

2008年6月,新会陈皮行业协会申请注册了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图1所示。

                                                
                               图一  新会陈皮证明商标

由此可见,新会陈皮证明商标,包含有图形、文字和字母等组合商标。

在多数案件中,假冒产品往往采用的是文字。如:。争议的商品“陈皮”与注册的证明商标使用范围肯定是同一种商品。但是新会陈皮证明商标(如图1)与争议的商标:尽管文字部分相同,但是缺少图形,缺少字母(拼音),只能构成近似商标。为此,权利人只能通过行政或者是民事诉讼来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但是,如果权利人在申请注册时,同时单独注册有文字的“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无论采取何种字体,争议的 商标与“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这是构成刑事案件的主要条件之一。

为此,建议权利人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时候,应该同时申请注册单纯的文字商标,有利于采用刑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

第六条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三、《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