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晶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被告中晶公司提供网站维护管理服务合同并申请追加安徽省畅捷网络连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捷公司)、蚌埠大数据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传媒)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中晶公司撤销对蚌埠大数据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被告中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张吉,第三人畅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炜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磊若公司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盗版的Serv-UFTPServer软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律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设立的企业,系“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在例行软件监测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享有版权的公司官方网站××正在使用一款名为“Serv-UFTPServer”的软件,但原告的销售管理系统上未见被告的购买记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使用上述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了网页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合法拥有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样应得到保护。被告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磊若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4)美领认字第0023339、0023440号、(2014)沪徐证经字7276号公证书、被告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2013)沪徐证经字第6582、1841号公证书、(2012)沪徐证经第字7169、1455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系涉案软件著作权人,其依法授权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华进行著作权维权,并允许其进行转委托。
3、(2012)沪东证经字第14412、15520、14413、1441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出售给他人的涉案软件价格,应作为本案被告赔偿数额判赔依据。
4、(2017)皖合元外证字第51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已经实施侵犯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中晶公司辩称:1、原告仅通过远程登录服务器的方式,通过计算机反馈“220WelcomtoServ-UFTPServer”确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软件,但该字样不能等同于软件内容,原告不能证明服务器中安装了Serv-U软件。2、中晶公司作为非专业网络公司,本身不具备建设、维护网站的能力,中晶公司将网站委托给畅捷公司建设,并由畅捷公司对其进行维护,服务器也是由畅捷公司负责管理,中晶公司对畅捷公司在服务器内安装了什么软件不知情,不构成侵权。
中晶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畅捷连线网站建设服务合同、蚌埠大数据网络服务合同、缴费凭证,证明被告委托畅捷公司进行网站建设并提供服务,服务器由畅捷公司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人畅捷公司辩称:1、其在服务器内安装的用于建立、运行和管理的FTP的软件是FileZilla,不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Serv-U软件。2、其使用Telnet协议反馈回的信息与原告软件的不同。畅捷公司在其使用的软件的反馈信息中出现Serv-U的字样是其公司程序员在安装FileZilla软件时特意修改的,其字词为“220WelcomtoServ-UFTPServer”,其中“Welcom”与原告正版软件的字词“Welcome”少了一个英文字母“e”,且反馈信息中没有加版本号。
畅捷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当庭演示,畅捷公司通过远程控制进入服务器,IP地址为112.29.172.252,与原告公证书截图中被告服务器IP地址相同,进入服务器后,畅捷公司调出FileZilla软件安装日志,日志载明首次运行时间是2016年8月11日。
2、软件反馈信息修改过程截图,证明使用Telnet协议返回的信息可以修改成任意字样,仅凭“Serv-U”字样无法确定其使用了Serv-U软件。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如下:
(1)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与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与第三人认为原告提交的涉案软件价格不具有普遍性,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与第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其公证书内容不能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使用该软件,且通过法庭当场演示来看,被告与第三人并没有使用Serv-U软件。
(1)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认为合同有效期从2015年至2016年3月,与原告保全期限并无关联,达不到证明目的,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已认可。
(1)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过程本身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记载的首次运行时间是可以根据计算机系统修改时间而来,因此不能证明其客观的运行时间是2016年8月11日。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2,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认为第三人如果修改了软件的反馈信息,应当有网络日志予以证明,第三人提出的几张截图并不能证明被告修改过反馈信息。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对原告磊若公司、被告中晶公司、第三人畅捷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定如下:
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证据2所附的授权委托书经过了美国威斯康辛州公证员的公证以及我国驻美国芝加哥总领事馆的领事认证,符合民事诉讼法对国外形成的证据的要求,能够证明国惠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具有处理磊若公司法律事务的代理权,对此,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因公证内容为磊若公司与案外公司之间的软件购销合同及发票,该份公证内容的软件价格是双方交易的商洽结果,因此该合同价格并不能反映涉案软件普遍的市场价值,对于公证书的内容,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公证书具有真实客观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于此项证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合同内容为中晶公司与畅捷公司、大数据传媒网站建设维护协议,可以说明中晶公司将网站交由畅捷公司管理,对于此项证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三、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1,在当庭演示中,第三人使用笔记本电脑进入服务器,IP地址为112.29.172.252,与原告公证书截图中被告服务器IP地址相同,进入服务器后,第三人调出FileZilla软件安装日志,日志载明首次运行时间是2016年8月11日,整个演示过程中原告没有对第三人的演示过程提出异议,对于此项证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二,截图为第三人自行截图,截图过程真实性无从考察,对于此项证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庭审中,第三人在法院的监督之下,使用笔记本电脑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服务器,服务器地址为112.29.172.252。登录后,第三人进入FileZilla软件主界面,调出系统日志,日志载明首次安装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软件欢迎语设置选项中的欢迎语设为“220WelcomtoServ-UFTPServer”。
经审理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合法拥有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样应得到保护。原告磊若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企业,是涉案软件“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案涉软件属网站服务器FTP软件,用于网站服务器文件传输、交换。2012年1月1日,原告磊若公司的授权代表向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发版权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书内容包括磊若公司授权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磊若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的受托人,其有权指派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中国境内任何侵权人就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相关事项在中国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或公诉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并有权参加可能启动的其他任何相关司法程序,并且有权转授权。
2016年12月17日,申请人磊若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杨轶来到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称申请人拥有“Serv-U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现申请人为维护其权益,特转委托杨轶向徽元公证处申请对其操作的计算机保存和打印相关网页内容、运行WINDOWS系统部分CMD命令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对即将用于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本处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轶打开公证处链接有互联网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在电脑桌面,杨轶打开“360急速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
www.miibeian.gov.cn网址后,回车,屏幕显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页面,在“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网站域名”中输入“××”后进行查询,屏幕显示“安徽中晶光技术有限公司”,在输入验证码之后,进入“备案信息”页面,页面中显示“网站名称安徽中晶光技术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等信息。杨轶点击页面右侧的“××”,进入“安徽中晶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页面。关闭浏览器后,杨轶点击屏幕下方“开始”按钮,在“运行(R)程序”,并在“运行”窗口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打开CWINDOWSSYSTEM32CMD.EXE,杨轶在该程序窗中输入“Telnet××21”后按回车键,出现“Telnet××”的窗口,弹出窗口显示有“220WelcomtoServ-UFTPSever”字符。关闭窗口后,杨轶点击屏幕下方“开始”按钮,继续“运行(R)程序”,并在“运行”窗口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打开CWINDOWSSYSTEM32CMD.EXE,在该窗口内键入“ping××”后按回车键,出现该网站IP地址,显示为“112.29.172.252”。操作人员将登陆、打开、运行及运行结果界面截屏打印。2017年1月22日,该公证处出具(2017)皖合元外证字第511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中晶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是蚌埠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制造钒酸钇晶体的公司。第三人畅捷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一般经营项目为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仪器仪表及设备的销售、网络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