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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国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20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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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19 22:2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五合国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20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七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0)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5号;(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31号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作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正文】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

【案情介绍】

原告在澳大利亚登记备案,主要从事建筑设计。1994年,原告将企业名称“WOODHEAD  FIRTH  LEE”译成中文“五合富丽”。1999年3月至2007年4月,原告以“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LTD.”和“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相对照的中英文名称在中国国内签订合同。2004年11月,被告北京五合成立。2005年1月,被告上海五合成立。1999年9月起,被告刘力受雇于五合国际, 2005年8月,双方终止雇佣关系。嗣后,刘力成为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的总顾问。刘力的博客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发表的文章,将其身份介绍为:五合国际集团或五合国际(5+1Werkhart International)总顾问、五合国际主设计师、五合国际中国经理。2003年期间,多份期刊的广告宣传内容均将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对应英文Woodhead International,大量宣传“五合国际(Woodhead International)在澳大利亚和东南亚共设有十几家分公司”、“2000年3月,刘力作为五合国际中国地区经理常驻中国组建公司之后,取得不俗成绩”等等,同时“北京五合”的对应英文为“Woodhead International Beijing Office”或“五合北京”(Woodhead International Beijing)。此外,北京五合的网站(www. werkhart. com)上标有中文“五合国际”字样,并在其下方配以英文“Werkhart International ”,并与“5+1”数字符号组合成为网页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对“五合国际”、“五合”所享有的企业字号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词】

(一)原告作为澳大利亚登记成立的企业,有权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保护其企业名称。(二)“五合”作为原告企业名称所对应的中文译名中的字号,在国内经商业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法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作为在后登记的企业,在明知中文“五合”已为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仍将之作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登记予以使用,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且造成相关公众对于两被告和原告的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使原告的利益受损,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四)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刘力系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刘力被控侵权的行为是其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经营行为;亦无法证明刘力个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刘力个人作为本案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遂判决被告上海五合、被告北京五合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五合”文字;被告上海五合、北京五合在国内的《世界建筑》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所造成的影响;被告上海五合、北京五合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交往将不断增多,为更方便地在我国开展业务,这些外国企业往往会使用外文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在这种背景下,抢注或者擅自使用外文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成为司法实践必须予以解决的迫切问题。并不是所有外文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的字号,法律都应该给予保护,否则本来属于公共领域中的资源就有可能被占为己有。本案的裁判充分考量了外文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字号的保护条件,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裁判思路,具有实践意义和指导价值。该案入选上海高院“201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附录】

一审案号:上海市黄浦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31号

二审案号:上海市二中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5 号

合议庭成员:凌崧、金滢(主审)、徐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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