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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保1号申请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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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9 22:18: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京73行保1号申请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发布建院两周年典型案例之案例十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类)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6)京73行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0

案由:
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作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附 判决书: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正文】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

(一) 案情简介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其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据Talpa公司的授权,唐德公司取得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独占且唯一的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据此,唐德公司认为灿星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节目、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灿星公司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等,已构成对其享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益的侵犯,且“2016 中国好声音”计划将于今年6月录制节目并定于7月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故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我院在接到唐德公司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后立即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举行了听证会。会后,我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责令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分别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原裁定,或撤销原裁定中关于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的保全措施。案外人浙江卫视向我院出具声明,称“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由浙江卫视独立自主创意、创作完成,并沿用至今,其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在先合法权益。我院针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后,合议庭认为本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主管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到会委员依法对复议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讨论,并形成决议。2016年7月4日,我院依法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并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2016年7月6日,浙江卫视书面致函我院,表示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浙江卫视《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暂时更名为《中国新歌声》。至此,复议裁定实际得到履行,本案亦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 裁判要旨

该案中,法院将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判断要件归纳为以下因素: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胜诉可能性;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除了应明晰判断要件外,还须重点关注以下事项:首先,要明确诉前行为保全是一项程序性保障措施,其并非针对诉讼案件的实体审理,更不可能当然成为后续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其次,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人是否是适格主体,其是否拥有权利或权益基础,本质上同样属于基于在案证据基础上的可能性判断。在权属存在争议或处于待定状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案情进行权属可能性的判断,并作为决定是否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再次,对于胜诉可能性的要求应当采取一个相对灵活的标准,在避免错误与保护申请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要避免在诉前阶段就过于强调实体判断,并作出保全申请人基本可以胜诉的不当认定。最后,要注重诉前行为保全的紧迫性特点,高度重视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判断,准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合理确定担保金额和担保形式。

(三)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法院对诉前行为保全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全国各地法院鲜有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例。然而,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提速的形势下,法院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因“中国好声音”节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该案是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首例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故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合议庭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了公开听证,积极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并在保全裁定中明确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采取诉前行为保全的判断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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