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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对山寨N字鞋案一审宣判:被告赔偿数额高达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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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1 20:3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8月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山寨N字鞋(即鞋两侧有N字母这一装潢的运动鞋)的生产商、销售商等多个被告之侵犯New Balance运动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本案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全额判赔总计高达千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苏州中院曾作出该院历史上第一个“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保全裁定,这是该院第一个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禁令案件,同时也是其第一个全面覆盖保护的知识产权禁令。今年“4.26”前夕,本案主审法官亲赴侵权行为地,向拒不履行诉中禁令裁定的本案被告送达罚款金额总计高达17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引起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如今,本案一审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作出高达1000万余元的赔偿判决,在使此案再度成为业内关注焦点的同时,亦彰显了苏州中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及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与意志。

  知名装潢,享誉百年

  New Balance品牌隶属于世界著名运动制品生产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旗下,于1906年诞生于著名的“马拉松之乡”波士顿。经过百余年的不懈的努力,New Balance运动鞋已成为全球同行业中的畅销产品,被誉为“慢跑鞋之王”,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同时,因其受历届美国总统以及众多政要和商界精英的青睐,故而亦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或“精英鞋”,广受全世界消费者的喜爱。上世纪八十年代,New Balance运动鞋进入中国市场后,随即受到中国消费者的热捧,销量在运动类品牌中均位居前列。

  值得关注的是,New Balance运动鞋尽管款式众多,但均有一个共同的标志性设计:在鞋两侧突出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标识装潢。在New Balance运动鞋的各种广告宣传中,鞋侧面的“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始终是浓墨重彩的特写镜头,一些媒体报道甚至直接简称New Balance运动鞋为“N”字鞋。由于这种独特、美观、深入人心的装潢设计,加之在中国长期、广泛的品牌宣传及经营所建立的商品知名度,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已经与New Balance运动鞋产品形成紧密联系,成为识别New Balance运动鞋来源的重要标识。据China IP记者了解,New Balance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曾由多个生效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

  仿冒行为,接踵出现

  由于New Balance运动鞋极高的知名度,其鞋两侧N字母这一装潢深入人心,成为识别New Balance运动鞋来源的首要标识,假冒或仿冒New Balance运动鞋的行为也此起彼伏地出现,市场上出现大量山寨N字鞋,亦使广大消费者造成混淆及误认。

  本案被告郑朝忠于2014年7月28日在美国科罗拉多州成立了一家名叫“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的公司,将这家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并通过这家美国公司授权国内的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告)等,在中国大量生产和销售New Boom运动鞋。本案共同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与第一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运动鞋的行为。New Boom牌运动鞋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擅自使用了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即“运动鞋两侧‘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同时,本案被告还存在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

  侵权成立,判赔千万

  基于被告的上述行为给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2016年8月1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以上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并申请了诉中禁令(行为保全)。该案由苏州中院受理后,由赵晓青、林银勇、徐飞云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案件审理期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诉中禁令(行为保全裁定书),认为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可能性极大,被告行为存在构成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虚假宣传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原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并结合损害平衡性,以及原告提供的担保等情况,认为禁令不会损害公共利益,遂裁定五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的鞋类商品等行为。诉中禁令送达后,深圳新平衡公司,搏斯达克公司,郑朝忠拒不履行,其中深圳新平衡公司还有丢弃文书妨碍诉讼的恶劣情节,苏州中院遂依据《民事诉讼法》针对被告拒不履行禁令的行为分别作出法定最高罚款的决定并由法官亲赴被告所在地送达。

  2017年8月18日,在经过长达近一年的审理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即鞋两侧N字母这一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以上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为另一被告王敬印所需支付的15万元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案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判令被告王敬印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产品;判令相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NEW BAL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苏州中院在确定上述赔偿数额时,严格审查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侵权人获利来佐证1000万赔偿额的合理性、被告恶意侵权适用加倍赔偿、本案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情节,无论是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还是按照被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结果均远超1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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