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品牌隶属于世界著名运动制品生产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旗下,于1906年诞生于著名的“马拉松之乡”波士顿。经过百余年的不懈的努力,New Balance运动鞋已成为全球同行业中的畅销产品,被誉为“慢跑鞋之王”,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同时,因其受历届美国总统以及众多政要和商界精英的青睐,故而亦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或“精英鞋”,广受全世界消费者的喜爱。上世纪八十年代,New Balance运动鞋进入中国市场后,随即受到中国消费者的热捧,销量在运动类品牌中均位居前列。
本案被告郑朝忠于2014年7月28日在美国科罗拉多州成立了一家名叫“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的公司,将这家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并通过这家美国公司授权国内的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告)等,在中国大量生产和销售New Boom运动鞋。本案共同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与第一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运动鞋的行为。New Boom牌运动鞋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擅自使用了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即“运动鞋两侧‘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同时,本案被告还存在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