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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视觉中国(华盖创意)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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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11:4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高院裁定视觉中国(华盖创意)公司败诉
民申字第4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梁军(Amy Lia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青,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侨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富水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全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修忠,男,汉族,1947年6月8日出生,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法律事务部主任。

申请再审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侨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侨新公司)、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全林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盖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华盖公司提供的授权确认书和网站图库公证书已经证明了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在中国地域范围内拥有相应的著作权权利,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本案的Bu006966号图像属于Getty Images公司图像库的“Photodisc”图像,华盖公司和盖帝公司均是专业的图像公司,在两公司对外公示的网站图像库中能找到本案的图像,并有完整的品牌、编号等信息,应当认定华盖公司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二、为进一步证明权属问题,华盖公司提交了与本案图像有关的光盘在美国版权局的版权登记证明,证明V52号光盘是盖帝公司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盖帝公司所有。结合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0)大中证经字第424号公证书,涉案第Bu006966号图像属于V52号光盘321张图像中的一张,著作权属于盖帝公司所有。三、华盖公司请求10000元的经济赔偿和13000元的维权费用赔偿是合理的,一审判决仅支持800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2011)黔高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维持(2011)筑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侨新公司、全林公司连带赔偿10000元、合理费用2000元和公证费用11000元。

侨新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华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首先,盖帝公司副总裁签署的授权确认书不能证明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更无权授予华盖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其次,(2010)大中证经字第424号公证书仅能证明盖帝公司网站有涉案图片存在,“Getty Images”水印不等同于“署名”,该图片的作者是摄影师Steve Cole,盖帝公司不能证明其拥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再次,著作权登记仅能证明V52作品集的权利人为盖帝公司,但不能证明涉案图片属于V52作品集。二、侨新公司没有使用过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仅提供一份宣传册,该宣传册并非侨新公司印制或者委托他人印制。该宣传册宣传的是“水锦花都F组团”项目,该项目2011年4月14日才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在仍未施工,且该项目只有7层,并非宣传册上宣传的高楼。侨新公司不可能用一个与拟建项目完全不同的宣传资料来宣传尚未开始建设的项目。因此,侨新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三、即使法院认定侨新公司构成侵权,华盖公司提出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华盖公司证明权属的公证书已在多次诉讼中使用过,且公证书中的图片只有一张系本案的涉案图片,其他均与本案无关。赔偿数额应考虑到贵州省的经济发展情况、使用人获益情况及贵州省已有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标准等情形。综上,请求驳回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

全林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华盖公司在中国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首先要证明其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由于华盖公司的权利来源于盖帝公司(Getty Images),故其应证明盖帝公司对相关图片享有著作权,并将相应权利许可给华盖公司,并且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华盖公司提交了盖帝公司副总裁的授权确认书证明其就相关品牌的图片得到盖帝公司的授权,提交美国版权登记证书证明盖帝公司对V52号光盘享有著作权,提交盖帝公司网站打印文件证明本案涉案图片属于该V52光盘中321张图像中的一张。但侨新公司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认为盖帝公司网站上有上述图片不能证明其对上述图片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上述图片属于该登记的V52作品集。二审法院考虑到数码照片易复制、易修改的特点,认为在侨新公司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华盖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其认定并无明显不当。华盖公司、盖帝公司作为专业的图像公司,对其享有权利的作品应有清晰完整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由于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亦无不当。

综上,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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