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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竞价排名关键词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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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21:3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公司诉连天红家具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年福建法院公布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八

审理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作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罗浮宫公司系“罗浮宫”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包括家具在内的第20类。“罗浮宫”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连天红公司与力天红公司系关联公司。力天红公司通过与百度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一定费用后,在百度网(www.baidu.com)开展关键词广告搜索业务。经公证演示,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罗浮宫家具”关键词后,出现的搜索结果页面第二条标题为“红木家具品牌连天红高贵不贵www.liantianhong.com”,点击该网址链接后即进入连天红公司网站首页。该关键词及标题内容系由力天红公司在推广系统后台自行添加及撰写。罗浮宫公司起诉认为连天红公司和力天红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客观上帮助了侵权行为的实施,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经莆田中院、福建高院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但该行为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户产生不恰当联想,误导普通用户,不合理获取交易机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连天红公司及力天红公司共同赔偿罗浮宫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综合评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涌现。对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行为定性和责任承担、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地位以及平衡权利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等,存在较多争议。该案是典型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正确界定了涉案企业侵权行为的性质,区别了商标性使用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的审查义务边界以及是否应当和侵权企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给出了明确的分析意见。该案的裁判要旨不仅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且对企业在借助互联网开展推广宣传时如何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也给出了指引。

【专家点评】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商业模式不断推陈出新。关键词竞价排名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基于其网络搜索功能推出的一项新型商业推广手段,然而现实中不少商家为获得更多的搜索点击率,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商号或者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设置为自己的关键词,从而引发权利人与该商家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知识产权纠纷。本案中连天红公司未经驰名商标权人罗浮宫公司许可,将罗浮宫商标设置为其网络搜索关键词,导致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罗浮宫家具”关键词后,出现的搜索结果页面第二条标题为“红木家具品牌连天红高贵不贵www.liantianhong.com”,点击该网址链接后即进入连天红公司网站首页,但连天红公司在搜索结果页面标题中和公司网站中并未使用罗浮宫商标。界定连天红公司类似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商标性使用”,即审理法院正是准确把握了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对商标使用界定中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立法要义,将连天红公司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商标侵权行为,廓清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件。该案的裁判理由及审理思路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相当的指引作用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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