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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诉沧州某公司要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河南高院2017年公布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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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0:2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诉沧州某公司要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河南高院2017年公布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十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豫07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作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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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沧州某公司于2015年7月核准注册“舔砖”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饲料、牲畜饲料等商品上。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畜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在“天猫”开设三家店铺,经营兽用“舔砖”产品。沧州某公司两次对华畜公司进行商标侵权投诉,导致华畜公司的相关产品被下架。华畜公司一方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舔砖”商标无效申请,一方面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舔砖”在上世纪90年代已被畜牧行业作为给家畜补充矿物质饲料的通用名称使用,沧州某公司注册的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确认华畜公司销售带有“舔砖”字样的牲畜饲料的行为,未侵犯沧州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沧州某公司虽然有合法注册的商标,但是,法院查明其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判令其他人可以正当使用,依法厘清了商标权人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又避免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权利,影响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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