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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与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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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0:2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与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四川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案例七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川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01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作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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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如家”商标系案外人于2003年3月21日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3月20日止。2005年1月8日,该商标由商标权人授权给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使用,并约定和美酒店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以使用方的名义针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008年3月5日,“如家”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和美酒店公司经调查发现,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未经许可,在其客栈外观、客栈经营场所内使用“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与和美酒店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同时,和美酒店公司认为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使用“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企业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其与和美酒店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主观上有侵权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的上述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在其经营场所中停止侵害注册商标“如家”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变更商业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三、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赔偿和美酒店公司经济损失140000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0000元(其中律师费7000元、公证费2000元、交通差旅等调查取证费1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住宿服务,其提供的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相同,属于同类服务项目。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在其客栈附近的建筑物外墙上、店招、客房内疏散示意图上使用“如家”字样,其读音、含义与和美酒店公司主张权利的第3052162号“如家”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字形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未经和美酒店公司许可,擅自将和美酒店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使用于商业活动中,其行为侵犯了和美酒店公司享有的第3052162号“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从事旅馆服务行业,未经和美酒店公司许可将“如家”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行为,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产生误认,主观上具有攀附和美酒店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一、都江堰如家客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第3052162号注册商标“如家”;二、都江堰如家客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含有“如家”文字;三、都江堰如家客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和美酒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5000元;四、驳回和美酒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市场主体的两项重要商业标识性权利,对企业、消费者以及市场管理者都有重要意义。由于二者在管理机关、许可程序、法律适用、地域范围等方面的不同,引发众多交叉冲突。本案被告都江堰如家商务客栈即辩称其行为是正常使用其合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处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提供了法律渊源。本案一、二审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认为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处理。本案被告在其提供住宿服务过程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同时,被告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字号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对其服务来源和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明显具有搭便车、攀附和美酒店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审理,切实保障了商标权权利人的利益,打击了搭便车行为,具有良好的示范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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