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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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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10:32: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商标的情况也渐渐增多。这里的"同一天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小P案例

  1
A个人与B公司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器等商品上于2016年6月5日同日申请了"卡斯特"商标。
商标局向A和B公司发出了《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
A收到后在30日内提供了C公司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发票和产品使用反馈书等。但A没有提供与C公司的关系证明。因此,这份使用证据无效。
B 公司在30日内没有提供使用证据。该案进入商标法规定的协商程序。

  2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第11类抽油烟机商品上于2016年6月5日同日申请了“润华”商标。
商标局向二公司发出了《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
甲公司收到后在30日内提供了商标印刷合同原件,证明甲公司在1999年1月曾向某印刷厂要求印刷“润华”牌抽油烟机的报价表。但是甲公司并没有提供印刷合同中规定的报价表实物。
乙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也在30日内提供了由本市公证处公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面的日期是2008年7月。
  小P说法
案例一中,A个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申请人实际使用”这一要件。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案例中,申请人A是一个自然人,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者是企业C,A又没能提供与实际使用者C的关系证明,导致证据无效。
B 公司在30日内没有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中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过期提供的使用证据视为无效。
案例二中,甲公司仅提供了印刷合同,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与其相互印证,这是一个孤证,其证明力较弱。乙公司提供的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文件。根据证据规则,乙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因此,虽然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甲公司早于乙公司使用“润华”商标,最终仍然初步审定乙公司的商标申请。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知道,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局仅就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
由于商标局是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如果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那么对证明力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此,申请人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让商标局采信就十分关键。
此外,由于《商标法》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因此,提供越早的商标使用证据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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