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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微博、微信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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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23:08: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开展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传播的相关电影、电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微博、微信上传播的各类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转发网民自制时政类节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影视剧、纪录片和新闻节目等视听节目的行为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大量由无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制作的新闻节目和不符合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的影视剧、纪录片。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下同)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信息上传服务等技术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组织不符合要求的网络社交平台立即进行整改。排查和整改情况报我局网络司。
来源:广电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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