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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著作权侵权案审结独创网页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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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23:3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了解到,山东省内第一起网页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潍坊中院认为,具有独创性的、能被他人所客观感知和复制的网页,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011,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下合称中企动力)发现,潍坊万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万企公司)的网站上擅自将中企动力制作的相关精品网站案例作为自己的案例进行宣传,使人误以为这些网站案例是潍坊万企公司设计制作的,借以宣传自己。由于潍坊万企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与中企动力的业务基本相同,且经营地点同在潍坊,行为侵害了中企动力的著作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给中企动力造成了经济损失,给中企动力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中企动力将潍坊万企公司诉至潍坊中院,请求判令潍坊万企公司停止侵害网页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网页是网站的基本元素,网页制作贯穿于整个网站的建设过程中,其制作流程包括网站策划、美工制作、网页的界面框架制作、后台程序制作、网站测试与发布等。因此,一个制作精美的网页,需要凭借软件设计出网页的界面框架,通过编写源程序才能够完成网页的制作。
    技术含量高的网页制作工作需要消耗制作者相当的精力,为了吸引更多的网民浏览,设计制作者在网页的设计、排版、布局、色彩搭配等方面花费了大量智力劳动,而这一系列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恰恰是作品独创性的体现。此外,网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存,亦可以打印在纸张上,网页具备有形复制的属性。
    法院认为,具有独创性和被他人所客观感知和复制的网页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该案中虽然中企动力制作的网页被认定为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涉案网页是一些公司企业委托中企动力制作的,并且在网页的下方明确标明了版权所有单位为这些公司企业,因此中企动力并不享受著作权。但潍坊万企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遂判决潍坊万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使用涉案网页作为精品案例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中企动力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了中企动力的其它诉讼请求。27,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审结。(张焜)
    业内看法◥◥
    网页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
    潍坊中院民三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出现过几起关于网页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民事纠纷案件,各地法院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主要分歧存在于,网页是否属于作品,何种情形下的网页属于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采取了肯定性列举加概括性标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但网页是否属于作品,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亦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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