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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网页基本布局风格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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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23:2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著作权案件快速增长,2014年新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近6万件,同比上升15.9%,因网络环境下未经许可传播作品而引发的纠纷仍然占主体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庆行活动中,最高法民三庭庭长宋晓明透露。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2014重庆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占了很大比重。对此,重庆市高院民三庭庭长喻志强对3起典型案例进行了解析。
网络电视侵权看内容提供商
IPTV也称之为网络电视。因IPTV点播电视剧《步步惊心》而引发网络版权之争,电信重庆分公司以及使用该机顶盒的酒店都被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步步惊心》独家网络版权。电信重庆分公司作为ITV机顶盒硬件(设备)的提供方,提供该剧的点播服务,并收取费用。重庆山水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内,使用ITV机顶盒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该剧点播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百视通公司负责建设IPTV内容平台,电信重庆分公司负责提供IPTV信号专用传输网络,涉案影视作品实质上是由上海百视通公司提供。上海百视通公司在上海聚力授权期限内以自有IPTV内容平台与基础网络运营商合作,实质仍属于在自有IPTV平台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故裁定被告没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喻志强说,法院在判定IPTV播放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时,关键有两点:一是要判断真正的内容提供商是谁,二是要判断内容提供商以自有IPTV内容平台与基础网络运营商合作实现IPTV传输播放影视作品是否超出原始著作权人授权范围。
网站网页归汇编作品应保护
抄袭网页基本布局风格也算侵权。重庆新天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贝多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就明确指明了这一点。
新天泽公司发现贝多拉公司网站与其网站,除预留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不同外,页面内容、结构、排列位置甚至宣传公司新闻内容均相同,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贝多拉公司使用的网站页面剽窃了新天泽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网站页面,贝多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将网站网页归入汇编作品,还是将网页版式设计单独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喻志强解释说,从网页的构成要素来看,网页主要由文字、图片等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以及不属于作品的线条、色彩等综合编排而成,对这些内容的选取、编排顺序、组合技巧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因此应将网页归入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图片新闻应单独审查独创性
时事新闻属于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那么,图片新闻是否也一概归入单纯事实消息而不受著作权保护呢?十大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
华龙网在4篇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乔天富的95幅摄影图片。针对其中37幅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37幅图片是文章配图,应当将其与文字部分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属于时事新闻的一部分,驳回了乔天富的诉讼请求。乔天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37幅图片均是文章配图,与一审判决中确认具有独创性的其他图片在性质上、风格上并无实质差异,均是乔天富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客观景象创作而成,在取图的画面、取图的角度、画面的亮度以及局部的光彩等方面都凝聚了拍摄者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因为一张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喻志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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