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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海伟与崔洪岭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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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0:1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646号

原告邱海伟,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洪岭,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东方商贸中心新3排47、49号,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灯塔市圣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
法定代表人关爱华,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海伟与被告崔洪岭、灯塔市圣旭米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海伟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海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海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邱海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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