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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臣与续明波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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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0:0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739号

原告徐怀臣,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续明波,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徐怀臣与被告续明波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徐怀臣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怀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怀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两项共计3720元,由原告徐怀臣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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