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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与山东海达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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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0: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三初字第644号

原告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毛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炜,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琳,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达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鹏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昌君,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玲,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硕志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德祥,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云鹏,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达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济南硕志曼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0元,减半收取计5840元,由原告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垣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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