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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三初字第644号
原告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毛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炜,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琳,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达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鹏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昌君,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玲,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硕志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德祥,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云鹏,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达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济南硕志曼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0元,减半收取计5840元,由原告贝洱(济南)热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垣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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