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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李远军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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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0:04: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72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远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中远军依呀呀娱乐中心业主,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李远军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代理审判员  余晓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垣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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