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56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高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0:0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50-18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被告高伟,济南市长清区我爱记歌词歌厅经营者,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紫薇路62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高伟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案均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人民陪审员  王知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