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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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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20:5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进一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所涉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工作办理流程
  企业申报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没有异议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要求,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市科委的鉴定意见书。企业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提供鉴定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向市科委申请进行鉴定。
  企业为证明所研究开发的项目具有创新性,对我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也可先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鉴定,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
  (一)鉴定时间
  市科委受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后,对项目鉴定进行集中办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和9月(具体时间以市科委通知为准)。
  (二)鉴定所需材料
  企业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提供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企业依照第一条第二款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鉴定的,可不提供);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见附件2);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3);已列入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相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需提交计划立项申请书和任务书复印件;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已列入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相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需提交计划立项文件复印件;
  5.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已列入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相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并结题的,需提交计划项目结题证书或报告复印件;
  6.其他关于项目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利、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复印件等。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申请。
  (三)鉴定内容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2.项目是否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3.项目是否对我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4.其它需要鉴定的事项。
  (四)组织鉴定
  市科委负责建立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专家库,依据企业申请,在每次鉴定时抽取专家库内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集中鉴定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进行现场考察。市科委根据专家组意见,编制《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并审核盖章。企业据此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要求
  (一)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实行立项制度。企业根据需求自行决定研究开发内容和形式,编制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既是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统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重要依据。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写效用情况说明或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二)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体系。根据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及时地归集研发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使用共同资源的,企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将有关费用在各个受益项目之间分摊。
  四、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机制
  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建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工作联系机制,定期会商解决鉴定有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科委定期将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在每年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将研发费税前扣除情况通报市科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所涉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的通知》(渝科委发〔2009〕7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鉴定工作联系人:
  市科委创新发展办 奚 欢 67600191
  鉴定受理联系人:
  市科技企业服务中心 刘怡枚 67300549
  地 址:市科委二楼(渝北区新牌坊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
  特此通知。
  附:1.提供鉴定意见通知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1:提供鉴定意见通知书
  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doc
  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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