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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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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20:5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研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渝财教〔2012〕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研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主要是基础与前沿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集成示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等科技计划。
  (一)基础与前沿研究,主要支持根据科技发展规律开展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等原始性创新研究,以及高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研究项目。
  (二)应用研究与开发,主要支持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或为已有和正在开发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性价比更高的零部件、子系统、中间体,或为前两者配套的新材料、新工艺与装备、新技术、标准与规程等开发的项目。
  (三)集成示范,主要支持通过集成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开发出有战略意义和市场竞争力的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并进行产业化或规模化应用示范的项目。
  (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成规模、结构和水平,适应重庆发展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和科技公共服务人才队伍,特别注重培养、引进科技领军和优秀青年人才及团队。
  (五)科技研发基地建设,主要支持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规模和水平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科技公共服务五类创新基地。
  (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和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的项目,重点支持科技成果与科技人才评价、创新激励政策研究的项目。
  (七)其他科技计划。
  第三条 应研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 应研资金可以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后补助、拨改投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应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根据科技创新的客观规律,对应研资金的整体安排实行动态预算管理,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应研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5、参与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预算评审和结题审计、评估。
  (二)市科委
  1、负责发布项目指南;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年度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预算评审和结题审计、评估;
  4、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7、负责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他支撑条件;
  3、负责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监督检查应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5、承办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的应研资金其它管理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
  1、负责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2、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3、负责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责关系,细化合作项目预算;
  4、负责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
  5、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有关财务资料,负责编制财务决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七条 应研资金开支范围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设施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场地租赁费、技术引进费、管理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一)设施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人力资源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的科研项目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国内外专家、项目引进人才等发生的人力资源补偿性费用。
  (十)场地租赁费,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科研用房、科研试验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十一)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引进国外必要的先进适用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应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
  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费用。经费支出预算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十条 人力资源费按照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设施设备费后的30%核定,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60%。
  对人力资源费,应当根据科研人员实际参与项目的数量、投入项目研究时间、承担的任务,参照我市物价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平均价格,并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以及科研人员实绩,结合本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合理确定。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人力资源费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人力资源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管理费按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设施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分段核定。核定比例为: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基础与前沿研究一般项目、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一般项目不得分摊和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统筹。管理费按项目统一核定,并根据项目经费到位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核定的管理费以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审核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汇总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四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的经费预算开展评估评审,并审定批复项目经费预算。
  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其经费预算的,应当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一般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重大科技项目实行动态预算管理,预算调整时,应按下列程序重新报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市科委批准。
  (三)预算总额不变,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调整,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承担单位审批,市科委和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审定确认。
  设施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力资源费、场地租赁费、技术引进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六条 应研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科委应当按照部门项目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项目立项等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市财政局,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市科委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落实自筹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批准的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十九条 应研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研资金项目年度结余经费,项目没完成的,结转下一年度按相关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已完成的,结余经费达项目总额10%或者2万元以上的,原渠道收回,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结余经费达项目总额10%且在2万元(含)以下的可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市科委批准,编制财务报告及财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委,经中介机构审定后的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完成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结题报告外,应当根据财务验收要求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和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前,应当开展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意见作为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结题。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应研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报送应研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及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委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应当采取专项审计、中期检查、财务验收、巡视检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应研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纪违法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项目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对应研资金使用单位、评估评审专家的信誉度开展评价和记录,信誉度评价和记录情况作为今后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参加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应当建立健全应研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公开和目标管理问责制度。对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和违规使用应研资金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应研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应研资金。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应研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委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或改正不力的,将约谈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08〕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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