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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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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20:5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了《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发展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广等科技创新活动,依据科技投入的法定要求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基本科研业务、科研成果奖励、科技计划管理等。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五条 科技发展资金可以采取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偿还性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科技创业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科技发展资金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根据科技创新的客观规律,实行动态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技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的需要编制预算方案,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核定科技发展资金预算。
  第八条 科技发展资金主要以项目形式安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我市发布的科技项目指南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报市科委汇总。
  第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的经费预算开展评估评审,并审定批复申请单位的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资金开支应当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科技专项工作实际需要。科技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技发展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调配。
  企业使用科技发展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项目结题。重大科技项目结题前,必须开展专项财务审计,并作为结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科技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报送科技发展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及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委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应当采取专项审计、中期检查、巡视检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纪违法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分年度拨款的,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委应对科技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评估评审专家的信誉度开展评价和记录,信誉度评价和记录情况作为今后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专项工作和参加项目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科委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公开和目标管理问责制度。对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和违规使用科技发展资金行为,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发展资金。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发展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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