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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青岛同乐迪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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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2:14: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知民保字第255号

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职务总干事。
被申请人:青岛同乐迪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鲁卫,经理。
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同乐迪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申请人青岛同乐迪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山桥

代理审判员  郭静

人民陪审员  王岩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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