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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6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金平,副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华
审 判 员 黄键
代理审判员 彭浩
代理审判员 阳路
人民陪审员 张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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