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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徐小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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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0:3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27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刘福平,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栋。系山东省莱州市星光大道音乐广场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国鸿,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被告徐小栋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刘福平、温韬,被告徐小栋的委托代理人吴国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音著协诉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醉赤壁》、《木乃伊》等2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等3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家乡》、《穿行》等1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详见涉案作品名录)。音著协经上述著作权人授权,分别取得了上述7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曲目名称详见附录)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上述权利完全由音著协行使,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音著协及上述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音著协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音著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70000元,包括音著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音著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集;
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6、468、461、466号公证书;
3、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出具的(2014)栖证民字第156号公证书;
4、工商查询结果;
5、国家版权局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公告;
6、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发票。
被告辩称,我方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民政部于2008年6月24日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该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其出品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音像制品作品集《流行歌曲经典》、《擦肩而过》和《最炫民族风》等曲集,收录了涉案的70首作品,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1日,音著协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著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著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著协对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著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授予音著协的权利,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音著协提供(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2008年7月28日,音著协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孔雀廊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音著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孔雀廊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著协对孔雀廊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孔雀廊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著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孔雀廊授予音著协的权利,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孔雀廊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音著协因诉讼而获得的赔偿,在扣除诉讼成本和音著协必要的管理支出后,向孔雀廊分配;管理费扣除比例,按照诉讼涉及到所有会员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孔雀廊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音著协提供(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2009年6月29日,音著协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麒麟童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著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著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麒麟童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著协对麒麟童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麒麟童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著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麒麟童授予音著协的权利,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麒麟童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麒麟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音著协提供(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2009年3月25日,音著协与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冠)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英冠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著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著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英冠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著协对北京英冠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北京英冠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著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北京英冠授予音著协的权利,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北京英冠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英冠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音著协提供(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2014年4月1日15时5分,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刘胜开、于琦随音著协委托代理人温韬来到位于山东省莱州市文泉西街的莱州市星光大道音乐广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202号包间点播了《白发亲娘》等146首歌曲,并对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上述人员离开202号包间后来到服务台,向工作人员索要了金额为40元整的盖有“莱州市星光大道音乐广场”印鉴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二张。音著协提供了(2014)栖民证字第15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曲清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7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
经查证,本案所涉的上述摄录的7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音著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擦肩而过》和《最炫民族风》等曲集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相吻合。
另查明,被告经营的莱州市星光大道音乐广场成立于2013年6月3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营业性歌舞娱乐,批发兼零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注册资金200万元。
诉讼中,原告虽然主张有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了合理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合同、作品集、工商查询结果、发票、收据等在案佐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音著协提供的合法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擦肩而过》和《最炫民族风》等曲集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属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7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著协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著协管理,并约定了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音著协享有本案所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经营的莱州市星光大道音乐广场未经音著协授权,亦未经涉案音像节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70首MTV音乐作品,侵犯了音著协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音著协造成一定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音著协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关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经营规模、营利状况及音著协关于卡拉OK歌厅的收费标准及音著协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小栋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涉案70首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见附录)放映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的70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徐小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如果被告徐小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徐小栋负担65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素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附涉案作品名录
商家名称:莱州星光大道KTV
序号
歌曲名称
歌手\权利人
白发亲娘
彭丽媛(英冠)
珠穆朗玛
彭丽媛
我的士兵兄弟
彭丽媛
永远是朋友
杭天琪
追缘
杭天琪
中华民谣
孙浩
十九恋歌
孙浩吕薇
豆浆油条
林俊杰(海蝶)
木乃伊
林俊杰
编号89757
林俊杰
莎士比亚的天份
林俊杰
一千年以后
林俊杰
曹操
林俊杰
进化论
林俊杰
不潮不用花钱
林俊杰
醉赤壁
林俊杰
背对背拥抱
林俊杰
第几个100天
林俊杰
西界
林俊杰
小酒窝
林俊杰/蔡卓妍
期待你的爱
林俊杰/金莎
他一定很爱你
阿杜
天黑
阿杜
坚持到底
阿杜
死心彻底
阿杜
认真
阿杜
一首情歌
阿杜
一天天一点点
阿杜
不让你走
阿杜
一万个理由
郑源(孔雀廊)
真的用心良苦
郑源
变了散了算了
郑源
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
郑源
一个人哭
郑源
无情的温柔
郑源
擦肩而过
郑源
怎么会狠心伤害我
郑源
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
郑源

郑源
过期的情书
郑源
幸福恋人
郑源/沈丹丹
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
郑源
曾经爱过你
郑源
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
郑源
歌中故事
郑源
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
郑源
情同手足
郑源/刘冲
有情人终成眷属
郑源/赵默
缺点
郑源
我不后悔
郑源
不想
郑源
月亮之上
凤凰传奇
一代天娇
凤凰传奇
自由飞翔
凤凰传奇
等爱的玫瑰
凤凰传奇
吉祥如意
凤凰传奇
相约北京
凤凰传奇
康定情缘
凤凰传奇
桂林美
凤凰传奇
我和草原有个约定
凤凰传奇
最炫民族风
凤凰传奇
全是爱
凤凰传奇
天蓝蓝
凤凰传奇
中国我爱你
凤凰传奇
醒了
韩红(麒麟童)
那片海
韩红
青藏高原
韩红
穿行
韩红
家乡
韩红
情人
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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