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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账号擅自传播文字作品 涉嫌侵犯作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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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6 11:4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通过微信公众账号里流传的各种文章,如今越来越有文艺范儿。最初,很多公众账号贴出的不过是些心灵鸡汤的美文;后来,一些草根作者的原创作品悄然走红;最近,就连一些知名作家的作品也被公众账号推送给用户,供大家免费阅读。但是,这些公众账号在“造福”微信用户的同时,却惹恼了不少作家。一方面,有些微信公众账号推送的文章根本不给原作者署名;另一方面,就连一些作家也不知道,自己的文章怎么就上了微信。

  微信为人们带来了文化享受,却也悄然成为侵权新地带。

  现象 名作家接连被侵权

  2月12日,微信公众账号“楚尘文化”推出了一期“爱情专题”,其中收录了作家莫言的短篇小说集《白狗秋千架》中的《爱情故事》,但其页面上却并未表明任何出处。同样被公众账号送上微信的,还有作家白先勇的剧本。此前,公众账号“话剧司令部”曾将白先勇的剧本《游园惊梦》分两次进行刊载。另外,该公众账号还曾分10次连载了著名剧作家何冀平的名作《天下第一楼》。

  听说莫言的作品被推上了微信,他的女儿兼经纪人管笑笑的第一反应是惊讶。管笑笑明确表示,此前并未将莫言的作品授权给任何一家微信平台,她会在仔细看过之后再做出相关决定。远在美国的白先勇也通过邮件表示,从未将作品授权给微信平台,他已经叮嘱助手将相关链接转给律师,以听取律师的建议。

  和这些知名作家的遭遇相比,一些知名度较弱的作家在微信上的处境更为尴尬。在采用这些作者的文章时,不少微信公众账号根本不予署名,甚至还会对文章的标题和内容随意篡改。名为“唯美微小说”的公众账号,曾重点推出了一篇题为《四个六年的爱与痛》的文章,却没有署名。经过查找才发现,这篇文章原载于《读者》杂志,作者为王潘生和袁恒雷。而公众账号“经典微小说”刊载的文章《文字:阅读的时光》,竟然来自广州作者蓝月的博客文章,《慢阅读,小时光》,该公众账号不仅擅自更改了原文标题,还删去了原作中的部分内容。

  反应 年轻作家情愿“挨宰”

  自家签约作者的作品纷纷被微信公众账号免费推送,出版社和作家一样“受伤”很深。

  上海文艺出版社和作家出版社都曾出版了莫言的《白狗秋千架》,对于其中的作品流传到微信上,两家出版社都表示很无奈。上海文艺出版社副总编曹元勇表示,莫言作品遭侵权的情况很普遍。他同时指出,尽管这些公众账号都是免费推送作品,看似不靠名家作品赚钱,但这却是其达成商业目的的一个诱饵。作家出版社副总编刘方则认为,无线互联网对侵权行为传播非常广泛,对出版社和作者都是很大伤害,但是出版社没有更好的手段进行防范。

  《读者》是被众多微信公共账号盯上的“大户”,很多在微信上流传的文章,都是这本文摘类杂志曾经刊登过的。该杂志相关负责人表示,《读者》转载文章,都会向其原作者支付稿酬,并且进行编辑加工,“如果微信公众账号里的文章是一字不落的复制,可以认定是侵权,我们可以追究对方责任。”但这位负责人同时提到,因为此类侵权现象实在太多,出版方很难一一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和名作家及出版社的态度不同,一些年轻作家非但不会因为微信公众账号侵权而恼火,反倒有些高兴。作家徐则成的散文《母亲的牙齿》在微信上转发量很高,他觉得这对自己是一件好事。“我从没想过几千字的文章能拿什么钱。”徐则成说,他希望自己的作品被更多的读者看到,而纸媒的影响力已有限,所以希望借助微信来增加自己的影响力,“我是以顺其自然的姿态来面对微信版权的。”

  释法 “非盈利”免责难成立

  尽管名作家和出版社对于自己的作品在微信上被侵权很有意见,但不少微信公众账号的运营者却觉得自己很无辜。公众账号“果仁小说”经常推送中外现当代名家的作品,其中有很多作品都涉及版权问题。该公众账号主编阿丁说:“我们都是推介国外的或者前辈大师的作品,不靠这些作品卖钱,只是为了让读者读一些有营养的东西。”

  但在法律专家看来,阿丁的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莉认为,作品在微信传播中,不是首次发布,而是有一个复制的过程,不论内容来自纸质作品,还是电脑网络终端,对于公众来说,都是进入了另一个传播渠道,是另外一种接收信息的方式,“这个复制过程,增加了作品的传播渠道,扩散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如果未经许可,是比较清晰的侵权。”

  即使这些公众账号的运营者打着学习或欣赏的旗号,也不能掩盖其行为存在侵权的嫌疑。“对于权利人作品,《著作权法》是有合理使用的制度,那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当然,个人的范围可以稍微扩大,但也就是三五个人。”罗莉认为,微信平台或者朋友圈的受众面已经很大,公众账号运营者因此不能以是否盈利来进行抗辩。

  另外,一些微信公众账号还会在其页面贴出免责声明,声称如果作者对版权存异议,可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作品。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仅仅这个免责声明,并不能成为其适用避风港原则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其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侵权内容由服务提供者自行上传,此时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张洪波警告说。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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