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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土豆网未尽注意义务被判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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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6:2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正在举行的冬季奥运会吸引了全球众多体育爱好者的视线,也唤起人们对两年前伦敦奥运会的记忆。当时的开幕式作为赛事重头戏,在中国国内获得很高收视率。然而,正是这场精彩纷呈的开幕式演出,却在获得独家授权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和放任用户上传分享开幕式表演的土豆网之间引发一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诉讼。

  1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土豆网运营者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7万元。据悉,这是上海法院依法保护体育赛事新媒体传播权的典型案例。

  2009年3月25日,国际奥委会将伦敦奥运会的独家移动网和互联网广播权和展览权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签订相关协议并经公证、认证。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一份,将其拍摄、制作或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获得相关授权的该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的全部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的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其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

  2012年7月28日(伦敦时间2012年7月27日),第30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在伦敦举行。然而在开幕次日,土豆网上便出现了开幕式相关视频。2012年8月1日,央视国际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央视国际公司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操作时显示,在土豆网网站首页搜索框输入“开幕式2012伦敦奥运会完整版”,点击播放由播客“七星0311”于3天前发布的“2012伦敦奥运会开幕式”,显示该视频播放次数已达到97494次,播放框左上方有“CCTV”及奥运五环标志,右上方有“直播”字样,视频内容涉及文艺表演、运动员进场、火炬传递及点燃仪式等,视频解说明确播放的是伦敦奥运会开幕式。

  同年8月8日,国际奥委会总经理Christophe De Kepper和法务部主任Howard M.Stupp出具了一份名为《敬启者》的文件,称国际奥委会是2012伦敦奥运会广播权和展览权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所有者。

  经过授权的央视国际公司遂于2013年5月将全土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后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为调查和起诉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合理费用7000元。全土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主要理由是伦敦奥运会开幕式现场节目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且涉案节目系网友上传,全土豆方面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奥运会开幕式”主题统一,表达连贯,在表达主题思想、刻画人物形象、营造现场气氛时将现代科技和主题精神相结合,这些巧妙构思和极富特色的表达方式带给观众丰富的视觉享受和美的体验。在节目内容的编排和设计、对参与者表演活动的指导等方面都反映了参与创作者独特的安排和个性化的选择,体现了创作者较高程度的创造性,能够固定在一定载体上进行再现、传播,可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全土豆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影视、娱乐等内容服务的视频分享网站,理应具有相应专业能力,能够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全土豆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错,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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