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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一药店被告侵犯商标权一字之差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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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3:3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旅顺一家药店销售前列舒康胶囊,其业主被浙江一家注册“前列康”商标的药企告上法庭,理由是侵犯注册商标权。

  药企:旅顺药店侵犯商标权

  浙江一家制药公司将自己生产的药品前列康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并在全国范围内查询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去年9月26日,该公司委托专人与公证员来大连旅顺一家药房,购买了两盒前列舒康胶囊,索要了购买小票。该公司随后将该药店告上法庭。

  药店:卖的保健品不是药品

  被告药店业主当庭答辩说,药店卖的是前列舒康,而不是前列康,前列舒康是保健品而非药品,这是两类不同产品,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被告没有过错。前列舒康是通过合法的进货途径进货,有正规的进货单。

  法庭认定被告侵权

  法庭认为,原告的前列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中的前列舒康胶囊的外包装显著位置标示的“前列舒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前列康”比对,前者在“前列”与“康”间加了一个“舒”字,整体结构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案涉商品未经合法授权,也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立即停止侵权。原告要求登报发表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法庭支持,但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因为被告行为没有侵犯原告企业的名誉权、荣誉权,该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12月上旬,西岗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判决,被告业主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前列康的商品;被告业主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被告业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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