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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擅用他人照片 不当使用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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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11:5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报南通12月6日电  摄影爱好者张先生发现一房地产开发商在建楼盘围墙的巨幅广告牌上擅自使用了其拍摄的一组照片,遂将开发商及施工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

  6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调解,被告房地产开发商承诺不再使用涉案的七幅摄影作品,一次性赔偿原告1万元,张先生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今年9月,张先生在经过南通一在建楼盘时,发现路边的围墙式巨幅广告牌上使用了其于2012年4月以南通濠河夜景为主题拍摄的一组摄影作品,共计七幅。广告牌后即为工地现场,施工单位为南通某建筑公司。

  张先生认为,他在这组照片拍摄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开发商及施工单位擅自使用上述照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就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张先生将开发商及施工单位诉至南通中院,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当地媒体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庭上,两被告共同辩称,涉案图片来源于网上,楼盘广告上使用反映濠河夜景的图片是为了符合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宣传南通风景的要求,且该图片所表现的内容与两被告的经营范围毫无关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的南通濠河夜景照片系原告精心构思,从恰当的角度取景,通过对夜间濠河五彩缤纷的灯光和建筑物在水中倒影等艺术效果的捕捉,生动地记录下南通濠河夜景风光与新建筑相印的风貌。该照片已不单纯是自然风景与城市建筑的简单再现,而是生动形象地反映出南通的标志性景观,凝聚了原告的创作智慧,该组照片已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原告作为该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两被告宣传广告中使用原告的作品虽未进行营利,但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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