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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处摆摊出售盗版光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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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19:0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雇人在福州安泰夜市摆摊出售光碟的小老板阿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25元。他成为了福州市知识产权审判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因贩卖盗版光碟而获刑的第一人。
  经鼓楼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阿利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花鸟市场及他人处以每张3元左右的价格购进盗版违法音像光盘在福州市鼓楼区安泰中心第七通道等处摆摊以每张5元价格出售,从中获利。2010年9月起,阿利开始按1小时5元的报酬雇佣小张摆摊。2011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阿利的摊点查获未被销售的盗版违法音像光盘3005张。2011年5月25日,阿利到公安机关投案。阿利摊点被扣押的音像制品经福建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全部为非法出版物。

  据了解,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利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其音像制品达3005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阿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阿利可适用缓刑。据此,鼓楼法院作出判处阿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阿利没有提出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更有利于打击盗版,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同时法官提醒,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如果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进行侵犯,其行为已不仅具有民事侵权性质,而且在严重情况下同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犯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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