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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再度就灰色市场转售问题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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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23:3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国最高法院已决定第二次着手调和版权法中两条明显矛盾的条款:一条允许买家转售产品而无需取得美国版权所有人的许可,而另一条则对受版权保护作品进口到美国进行控制。

  这也许听起来比较神秘,但实际上波及范围却很广。此案中最高法院颁发了移审令或叫做司法复审令,案件涉及的是一个泰国研究生在eBay网站上转售二手的国外出版书籍。法院的最终判决将对价值近630万美元的“灰色市场”带来深远影响。

  周一,最高法院同意审理Kirtsaeng诉约翰威利国际出版公司(John Wiley & Son)一案,该案根源于一个人为自己筹措学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自泰国的南加州大学研究生Supap Kirtsaeng让家人和朋友购买世界各地制作发行的教科书并将之寄给位于加州的他自己手中,随后他将这些书籍在eBay上进行转卖并独享收入。(在本案初期担任Kirtsaeng律师的独立从业人Sam Israel在奥睿律师事务所(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的建议下也参加了最高法院的案情介绍会。奥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E. Joshua Rosenkranz表示,他们一直在关注案情进展,并且寻求与Israel进行合作。)

  据Kirstaeng提交的移审诉状显示,Kirstaeng是一个将信息了解得十分充分的eBay卖家。他研究了美国版权法的首次销售原则——该原则允许作品所有者在未经版权所有人的授权下即可将其拥有的合法制作的作品进行转售。Kirtsaeng转售的书籍中有一部分为约翰威利出版公司的亚洲分部所制作,该公司并不同意这名研究生对相关法律的解释。于是约翰威利公司在2008年向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陪审团随后也认定Kirtsaeng侵犯了八部作品的版权,并判处其支付60万美元的法定损失赔偿金。

  然而Kirtsaeng只是广大灰色市场里的一个小卖家,而灰市不仅包括转售物品的个人,还包括销售外国制造产品的大型折扣企业,例如好市多(Costco)。在案件被送交至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时,最高法院已经第一次着手规范灰色市场。2010年12月的那次判决中,持正反意见的人数恰好是4比4,而Elena Kagan法官并没有参与表态,在这一情况下,这家高等法院肯定了(并未出具书面意见)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针对好市多仓储公司诉Omega一案所做出的首次销售原则只适用于美国制作的作品的判决。

  第二巡回法院在2011年8月判决Kirstaeng一案时适用了好市多一案的判决结果,但是法院也意识到了版权法存在的矛盾。在一场持正反意见人数为2比1的判决中,Jose Cabranes法官和Robert Katzmann法官(被指派出席法庭听审的美国佛蒙特地区法院J. Garvan Murtha法官持反对意见)维持了认定上述毕业生侵权的判决,判定首次销售原则只适用于在美国生产的产品。但是这一上诉法院也注意到了“法律解释中的一个特别难解决的问题”,因为版权法中的另一段规定,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而进口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对版权所有人分销作品的权利构成侵犯。

  这一判决产生了一个奇怪的影响,即让外国制造商有权“控制货物在美国市场进行转售的方式”,Tannenbaum Helpern Syracuse & Hirschtritt律师Andrew Berger说道。

  他用一个极端的假设解释了这一影响:如果他选择不顾尼桑公司有关汽车仪表盘受版权保护的声明而试图转售他所拥有的外国生产的尼桑Altima汽车,那么他也许就违反了第二巡回法院对Kirstaeng一案出具的意见。(这一假设可能还不算太疯狂——好市多一案争论的核心是表背面带有受版权保护标志的手表。)“第二巡回法院似乎表明这就是国会所希望采取的控制,”Berger说道。

  现在轮到最高法院对国会的意图进行裁定并且调和美国及外国制造商在转售问题上的权利分歧了。(Kagan即将参与这一轮的审判。鉴于此前高等法院在好市多一案的表决中出现了4对4的情况,Kagan也许将成为关键的那一票。)可能将代表Kirtsaeng进行辩护的奥睿律师事务所Rosenkranz表示,这一已有100年历史的首次销售原则也应适用于外国生产的产品。他说:“在我看来,这一认为我们给予国外生产产品的保护力度应大于本土产品的看法完全没有道理。”

  代表约翰威利出版公司进行辩护的格信律师事务所(Gibson, Dunn & Crutcher)律师Theodore并没有回应发表评论的请求。该出版公司的一位发言人发来如下声明:“第二巡回法院正确的总结道,那些从海外进口书籍、希望从他人创意作品中谋利的人不可能逃脱我们知识产权法的制裁。我们期盼着在最高法院为这一判决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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