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31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潜伏》版权方告北京印刷学院侵权 索赔6万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6-9 23:3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北京印刷学院将电视剧《潜伏》的快进版放到校园内的点播系统,该剧国内独家发行人北京乐视网信息技术公司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开支6万元。大兴法院于5月28日开庭受理了此案。

  北京乐视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它们是影视剧《潜伏》的国内独家许可发行人,享有热播电视剧《潜伏》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认为,北京印刷学院在未经己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剧在其创办的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网络传播权。故该公司将印刷学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万元。

  北京印刷学院的代理人表示,校园网站系统使用《潜伏》,不构成侵犯原告传播权,因为学校网站系统的《潜伏》属于联想传奇信息技术公司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附赠给被告的教学资源库的内容,并不是学校自己上载添加的,而网站的视频点播系统不对社会公众开放,只有在测试“校际资源交换”功能时,才必须打开服务器与校外网络的连接口。同时,北京印刷学院网站系统采取了必要的版权保护措施,确保内容不向社会泄露扩散。

  这位代理人还认为,《潜伏》一集是47分钟,但是在北京印刷学院的网站上的点播时间是5分钟,这也不能证明侵权,学校网站对于《潜伏》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如果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对权利人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定。

  在庭审中,原告北京乐视网信息技术公司同意接受调解,而北京印刷学院则拒绝了调解意向。法庭当天并未宣判。
热线电话:023-86804343   
QQ: 2418246207   QQ群:218077473
本文来自:点策法律顾问 www.dcfalv.com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